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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利辛县司法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利辛县司法局(网址:https://www.lixin.gov.cn/XxgkContent/showList/720/0/page_1.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利辛县司法局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检察院大楼7楼,电话:0558-8812519,邮编:236700)。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利辛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和审核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一)主动公开
2024年,按照县政务公开办工作要求,落实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发布重点领域信息,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66条。其中,政策法规和政策解读24条;重大决策预公开2条;规划计划、决策部署落实4条;建议提案办理3条;财政资金8条;行政权力运行22条;公共法律服务42条,实现政务公开全覆盖。
(二)依申请公开
我局严格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对群众依申请公开事项,及时受理、认真审核、依法依规答复,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24年,我局收到依申请公开1个,办结1个。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责任主体,规范审查流程,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甄别。在信息产生环节同步开展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严格把控,确需公开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024年,我局公开信息内容未发生存在涉密涉敏和典型错别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搭建起以政府网站为核心,政务新媒体为补充的多元公开平台体系。目前,利辛县司法局已开通的新媒体账号有两个:“利辛普法”微信公众号、“利辛普法”抖音短视频账号。同时,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发布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日常更新工作。
(五)监督保障
一是组织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内容,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二是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三是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整改,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局按照县政务公开办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距离上级部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人手不足,导致政务公开工作质效不高;二是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提升。
2025年,我局将认真思考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务公开工作先进部门学习,进一步提升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一是,增强人员力量,做好工作分工,进一步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二是,修订完善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各股室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转更加有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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