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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而成。本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特向社会公布利辛县司法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联系电话:0558-8812519,传真:0558-8803167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2021年,我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宣传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业务信息,让公众了解司法行政业务,全年共发布信息数246条,主动公开信息数中:机构职能类11条,政策、规范性文件类20条,规划计划类3条,政策解读类16条,回应关切类16条,业务类34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1年,我局及时更新了依申请公开条件、流程说明以及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落实依申请公开办理责任,积极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政务公开网上申请平台畅通。
(三)政府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三审”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业务分管领导为审核责任人,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所有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文件不上网。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对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认真编制及时调整政务公开目录,定期安排平台维护、更新。
(五)监督保障情况。按照省、市、县关于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通过组织学习、参加培训、解读宣传等方式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宣传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以及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明确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测评反馈问题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 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
组织
法律服务
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
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
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 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不够到位,少数干部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工作被动应付,对群众的意见重视不够、研究不够。
二是工作力度不大,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大,进展不快。
三是有的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具体,重点不突出,许多应事前公开的内容变成了事后公开,有的公开内容长期不更新或缺乏动态内容,失去了公开的意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切实解决,不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切实提高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把它作为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健全有关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确保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进一步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上新台阶。
四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对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应及时公开,同时有区别地抓好对内与对外公开,提高公开针对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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