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利辛县司法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利辛县司法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2年,我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宣传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业务信息,让公众了解司法行政业务,全年共发布信息数334条,主动公开信息数中:机构职能类19条,政策、规范性文件类22条,规划计划类5条,政策解读类12条,回应关切类16条,业务类130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2年,我局及时更新了依申请公开条件、流程说明以及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落实依申请公开办理责任,积极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政务公开网上申请平台畅通。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三审”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业务分管领导为审核责任人,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所有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文件不上网。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对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认真编制及时调整政务公开目录,定期安排平台维护、更新。
(五)监督保障情况。按照省、市、县关于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通过组织学习、参加培训、解读宣传等方式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宣传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以及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明确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测评反馈问题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 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
组织
法律服务
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
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
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 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范围不够广、个别信息更新不及时。
二是政民互动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信息公开能力建设需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发布,而办公室人员少,事情繁杂,导致信息发布员有时分身乏术,在审核过程中容易放松要求,且信息撰写人员理论化水平有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
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将政务公开工作细化分工,落实到各股室及各司法所,责任到人,由办公室负责督促各股室按时上传各栏目信息,加强考核,以考核促工作落实,增强工作推力,确保政务公开取得成效。
二是进一步提高公开质量。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加强对政策解读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加强干部职工力理论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2022年,我局积极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围绕年度重点任务、薄弱环节深化政务公开,强化政务信息管理,狠抓责任落实。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收起
实景利辛
智能问答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