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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利辛县城关镇(网址:https://www.lixin.gov.cn/XxgkContent/showList/586/0/page_1.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利辛县城关镇联系(地址:利辛县青年路828号,电话:0558-8812307,邮编:2367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5 年聚焦乡村振兴、惠民补贴、就业创业等重点领域,主动公开信息 671 条,其中,乡村振兴类 18 条、惠民补贴类 19 条、就业服务类 33 条、政策解读、政策文件等基础信息4条,发布财政预决算、“三公” 经费使用等财务信息4条,基层两化等信息355条,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全覆盖。
(二)依申请公开
健全“接收-审核-办理-答复”全流程制度,2025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办结率100%。
(三)政府信息管理
建立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机制,严格落实保密审查 “三审三校” 制度,有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理、维护等具体工作,全年审查公开信息671条,排查涉密涉敏信息0条、错别字等表述问题 12 处并及时整改。对应公开的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更好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依托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主平台,同时利用镇村政务公开栏、村村通喇叭等辅助渠道,开展政府信息发布与政策宣传。经核查,目前我镇无自媒体账号。
(五)监督保障
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工作机制。开展业务培训4次,覆盖镇直各单位、各办公室工作人员21人次;组织基层“两化”领域自查自纠,整改问题23项;将政务公开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未发生责任追究情形。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目前政务公开内容在深度上仍有欠缺,部分政策解读局限于文件原义转述,未能充分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公众理解度有待提升;同时,互动功能发挥不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信息发布机制仍需加强。
改进措施:系统开展政策解读能力培训,年内至少组织2次专项培训,重点提升解读材料的转化能力与通俗化表达水平;建立常态化热点问题分析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汇总群众关注热点,对高频疑问和重点政策,发布针对性解读或回应说明。
(二)存在问题:部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时效性不强,如个别项目审批结果公开滞后于办结时间;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不够精准,群众查找不便。
改进措施:优化信息公开流程,将审批结果公开纳入办结必办环节,明确公开时限不超过 3 个工作日;重新梳理公开目录,新增 “高频查询” 子栏目,整合教育、医疗、社保等群众关注度高的信息,提升检索便捷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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