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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工信局局2025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工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利辛县工信局(网址:https://www.lixin.gov.cn/XxgkGuide/showList/538.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利辛县工信局联系(地址:利辛县利辛县环翠西路与高新路交口利辛县财经大厦六楼,电话:0558-8812379,邮编:2367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我局深入落实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透明原则,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结果,2025年度我局通过政务网站集约化平台进行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共计62条。
(二)依申请公开:2024年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二是规范公开制度。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2025年我局门户网站依托集约化平台。根据上级政府工作部署,完善公开栏目设置,日常更新栏目信息,及时公开发布工业和信息化相关文件和政策,为民为企提供最新的工业信息化方面的相关政策信息,持续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我单位暂未开通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
(五)监督保障:我局按县政办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单位职责及时调整政务公开栏目,定期参加培训,接受监督检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人民群众期望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主动公开目录设置需进一步优化,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水平需进一步提升,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主动公开。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优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设置,合理归并目录层级,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目录规范要求,持续做好基础栏目、重点领域栏目及基层领域栏目信息规范发布工作。
二是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通过组织培训会、一对一跟班学习,重点培训政策解读发布、依申请公开办理等业务,注重点对点调度、面对面指导,落实好工作的部署调度与任务分解,提高队伍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保持好政务公开新进人员工作衔接。
三是继续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惠企利民效果。根据基层领域目录标准做好信息公开,加大惠企资金发放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力度。继续做好对已建成政务公开专区的日常维护和功能延伸服务,进一步发挥政务公开专区实效。
四是继续抓好审查清理。加强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开前严格审查,对已公开的信息定期开展风险排查,清理无关、无效、不需长期保留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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