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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胡集镇2025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胡集镇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利辛县胡集镇“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利辛县胡集镇联系(地址:利辛县胡集镇人民政府,电话:0558-8906215,邮编:2367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5 年我镇紧扣政务公开提质增效目标,深入践行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优化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流程,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方面,系统公开乡村振兴项目推进、民生保障资金发放、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等关键信息,全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务信息712 条,做到条目清晰、内容详实、更新及时,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申请公开
2025年,胡集镇人民政府持续完善依申请公开全流程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依申请公开的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截至12月底,收到两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两条,办结两条。
(三)政府信息管理
胡集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开展信息审查发布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常态化开展上网信息审核、涉密涉敏内容和错别字排查,同步梳理主动公开信息、清理无关无效内容,确保公开信息合规准确,全年发布文件 3 件、配套解读 4 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严格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丰富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积极拓展公开渠道,利用政务服务大厅、村务公开栏等传统载体,构建线上线下联动的公开矩阵。我镇无微信微博公众号、其他媒体平台未注册账号,无政务新媒体。本年度共受理政府热线2356件。
(五)监督保障
一是高位统筹推进,细化责任落实。镇党委、政府始终将政务公开作为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多次专题调度工作进展,分管领导牵头破解公开范围界定、平台运营等难点问题。建立“科室分工负责、专人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环节责任清单与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能力提升,健全制度支撑。聚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新政策要求,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升信息审核、依申请公开答复等实操能力,细化公开流程,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开展。
2025年,我镇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镇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好,全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公开内容精准度不足,部分信息与公众实际需求匹配度不高,重点领域信息梳理不够全面。二是部分公开信息通俗化程度不足,专业术语使用较多,未充分适配不同知识水平群体,群众理解难度较大。
改进情况:一是开展需求调研摸底。通过线上问卷、线下调研等方式收集公众诉求,建立需求清单,聚焦群众关切的领域优化公开内容。二是推进信息通俗化转化。组建解读专班,将专业信息转化为“大白话”,配套制作图示、案例解读等材料,降低理解门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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