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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商务局2023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利辛县商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3年紧紧围绕本部门工作要点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全面梳理发布各类信息。今年共计公布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建议提案办理、财政资金、行政权力运营、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监督保障等33栏目257条信息,其中政策法规领域17条,重大决策预公开领域34条,建议提案办理领域24条,财政资金、应急管理、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行政权力运营等领域130条,政策解读领域23条,回应关切领域15条,监督保障领域14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在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有力指导下,商务局不断强化平台管理,在公开基本内容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通过全面公开,让政府工作透明化运行,促进商务局政务公开深入发展,健全完善了敏感舆情搜集报送和处置机制,明确了各股室的工作职责,保证了商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完善信息发布,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网对外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各类政策、通知通告、活动信息、规章解读、运行情况分析等内容,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等内容进行公开。并按照政务公开办反馈整改内容,及时整改完善政务公开需优化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五)监督保障
明确分管领导和股室具体经办人,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正确引导舆情。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商务局内部工作考核内容,督促各股室积极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办事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不够及时规范。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及时以及内容不够丰富。公开形式单一,图片、视频等创新形式的解读较少,政策文件公开及解读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一是积极参加政务公开统一培训,加强个人业务学习,为提高我局政务公开水平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加强学习力度,提高自身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以新闻人的敏锐性来要求自己,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丰富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升政策文件公开及解读力度,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各项公开制度和上级政务公开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思想认识。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基层政务公开创新做法:为加强县商务局政务公开网站信息管理,完善商务局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公开流程,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实行“谁发布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工作原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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