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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统计局2022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利辛县统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2年,利辛县统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围绕我局重点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及时提供发布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数据资料,加强对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监测和研究分析,做好月度、季度、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监测预警,加强财政预决算执行和招标采购、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全年主动公开统计有关信息333条。重点领域公开我局统计信息、统计公报、经济运行情况等信息31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2年,我局认真落实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坚持“能公开、尽公开”原则,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最小化适用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切实做到“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今年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无相关办理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我局积极主动发布政府信息,加强政府信息的发布审核,严格信息发布流程,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及时在栏目公开可以全文对外公开的文件。加强对各项经济指标数据的解读,提升统计服务水平。认真梳理对外公开内容,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发布,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密不涉敏不出现典型错别字,做到信息发布规范、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规范栏目设置,让社会公众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我局无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人事变动及时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任务、整改发现问题,并按照县政务公开办考核细则要求,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二是加强日常学习,结合中心组学习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政务公开意识,安排专人参加政务公开办组织的各项培训,与其他单位积极交流好的经验做法,增强政务公开能力。三是做好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工作,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及时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认真做好对公开工作不到位内容的改进工作。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022年,县统计局未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 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利辛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县政务公开办的精心指导下,有了很大的进步,各项工作规章制度逐步完善,但在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切实加强网站的日常运维和安全监管,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降低未脱敏信息发布风险;二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及时主动公开;三是提高政务公开质量。严格遵守“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的基本原则,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的运行。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在基层政务公开方面,主要采取“群众监督+第三方评估+县政务公开办指导”的方式,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在统计咨询服务方面,完善股室、电话等信息,畅通统计(数据)咨询渠道。同时,辅助来电来询、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统计(数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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