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利辛县审计局2022年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利辛县审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利辛县审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办发〔2019〕14号决策部署,一年来,在县政务公开办的指导帮助下,在局党组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利辛县审计局坚持着力提高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升公开的质量和实效。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坚持创新工作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总体情况如下:
(一)主动公开。我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持续推进“放管服”优化服务,2022年,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按照我县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更新了依申请公开条件、流程说明、具办股室、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确保政务公开网上申请平台畅通。2022年,利辛县审计局收到依申请公开0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全年共公开发布信息数据184条,发布部门文件6件,并对部门文件进行了解读,发布或者转载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解读等信息。主动对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了梳理、包括涉密涉敏和典型错别字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利辛县审计局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积极发布群众关切热点、审计结果和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对重点栏目设置系统监测指标,通过常态化监测预警提高信息发布频率;今年根据第三方考核单位建议对公开目录进行了调整,合并了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子栏目。
(五)监督保障。调整利辛县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利辛县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分别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要求,要求全局人员统一思想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信息公开质量上有所欠缺,比如政策解读形式单一,缺乏图片解读、音频解读等方式;二是部分公开栏目仍存在更新不及时现象。存在不少转发上级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的信息情况。三是文件解读工作不够,对政策解读质量不高,下一步,我局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公众关心和关切的热点政策进行解读,及时制作政策解读图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利辛县审计局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审计局“创新工作专班”,全面推进改革创新事项,采取“创新专员+创新智囊团”模式开展工作,把“两审协同”“六评六比”纳入年度改革任务,其中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工作是“六评六比”改革之一,力争做出特色、做出亮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收起
实景利辛
智能问答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