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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利辛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利辛县应急局深入落实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扎实推进工作公开,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将我单位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在2022年,我局政务公开网主动公开信息累计达703条。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安全、高效、规范,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2年,我局无依申请公开,未产生依申请公开目录,特此说明。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办公室统筹协调,确保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健康有序地开展,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体系。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安排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将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宣传活动情况、回应关切等等公开到位。及时调整公开栏目,确保群众信息查询方便、快捷。
(五)监督保障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根据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业务培训。对业务人员开展工作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41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53
行政强制
30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44.9447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政务公开内容上存在一些盲区。信息公开尺度把握不清,部分公开信息内容不规范。二是政策解读方式单一。缺少图文、视频等形式。下一年,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一是深化理论学习,加强培训,明确工作职责,提升业务人员对公开标准的认识;二是在保证解读规范准确的基础上创新解读形式,用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解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始终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作为工作的中心线,坚持人民至上。
今年以来,共排查整治一般安全隐患18046处,整改省市县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38处,办理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转办安全举报451件;各乡镇、部门共开展督导检查1203次,检查各类单位4106家次,排查隐患问题9447条,行政处罚111次,对18家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共计立案57起,罚款144.9447万元,没收烟花爆竹880件,没收危险化学品4723升,没收违法所得19159元。
我局始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守安全生产红线,督促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通过举办全县工贸行业部分重点企业专家技术指导服务培训会、收听收看应急部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扎实开展“5.12”防灾减灾活动周、“10.13”国际减灾日宣传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提升应急自救能力,丰富群众安全生产知识,保障生产安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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