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2304-0008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投资者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发布日期: | 2023-04-12 16:08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23〕4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招商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8061999 |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2304-0008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投资者 |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
发布日期: | 2023-04-12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23〕4号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招商服务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8061999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利政办〔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利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利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促进我县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亳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暂行)》(亳办〔2022〕41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我县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总部经济特征项目;盘活低效闲置用地项目;来利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重点扶持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轻纺服饰、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绿色建材、智能家居等产业。
二、扶持标准
(一)入驻县经开区项目
1.独立供地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其中轻纺服饰产业、绿色食品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
(2)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3)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其中轻纺服饰产业、绿色食品产业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轻纺服饰产业、绿色食品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鼓励采取入股、购买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或盘活现有企业等方式引进。2.租赁厂房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以入库纳统为准);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3)按照实际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100元;
(4)年应税产值2000万元以上。
3.盘活低效闲置用地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
(2)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3)轻纺服饰产业(不含印染)、绿色食品产业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其他产业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
(二)入驻乡镇项目
1.独立供地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
(2)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3)年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
2.租赁厂房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以入库纳统为准);
(2)按照实际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100元;
(3)年应税产值2000万元以上。
三、扶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对于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效益指
标达到约定标准的单独供地项目,每亩给予6-9万元的扶持。
兑现方式:企业全部厂房出正负零拨付奖扶资金的50%,全部厂房主体建成拨付奖扶资金的20%,企业入规后拨付剩余的30%。
(二)鼓励企业购买县政府平台公司标准化厂房,按照实际购买厂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扶持奖励。
(三)建设多层生产性厂房扶持。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第四层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第五层每平方米奖励250元,六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300元,企业入规且完成合同约定指标后,依据不动产登记证申请奖补资金。
(四)经济贡献奖励。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涉及的行政事业性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奖扶,先交后返。项目按时完成合同约定各项指标、入库纳统并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前3年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额度的10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第4-8年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额度的5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
(五)盘活企业。企业通过盘活对接和收购的形式(包括司法拍卖处置)转让企业不动产的,采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六)人才保障。对经组织、人社、科技等部门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贡献等指标,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贡献奖励,具体标准按照《亳州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亳办〔2017〕7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总部经济特征项目。对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经济特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在利辛县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房地产企业除外),对我县可用财力贡献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其对我县可用财力贡献额度给予前3年80%奖励、后2年50%奖励;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3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租赁价格给予3年全额奖励。该奖励与以上经济贡献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一事一议”政策
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独立选址供地的,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与我县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兑现条件
(一)独立供地项目
供地100亩以下的企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建成投产;供地100至200亩的企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产;供地200亩以上的企业,建设周期另行约定。税收优惠政策自企业建成投产三个月之日起计算起始年度,企业入规后按照年度予以兑现。
(二)租赁厂房项目
在3个月内投产,当年进入规模企业的,当年度予以兑现租赁奖补政策,次年进入规模企业的,第二年予以兑现租赁奖补政策。
(三)盘活低效闲置企业项目
自签订收购协议或破产摘牌之日起4个月内建成投产,当年度达到入规条件,主动申报入规后,享受协议约定政策。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利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暂行)通知》(利政办秘〔2022〕43号)同时废止。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其他扶持政策按县政府已出台的先期政策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