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2104-0023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08:54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21〕6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利辛县发改委 | 政策咨询电话: | 8812116 |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2104-0023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21〕6号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利辛县发改委 | ||
政策咨询电话: | 8812116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辛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利政办〔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利辛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辛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活动,切实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5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是指: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有资产的收益金;
(四)国家融资筹措的资金;
(五)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拥有控制权的资金;
(六)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
(七)国债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使用上述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是指项目的策划、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等整个过程。
第二章 项目谋划与决策
第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和上年度项目建设财政绩效管理情况,每年11月初启动次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次年年中可根据财政收支情况进行1次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汇总本行业拟实施项目进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金项目、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国有企业拟实施项目),经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县发改部门汇总,经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初审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审定。原则上未列入年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除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处置、上级政策调整、事关国计民生和涉及全县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可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库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随意纳入。
第五条 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国有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库和三年滚动国有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库。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必须实施的项目,施工招标前,业主单位应将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审定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工作;列入待争取资金后实施的项目,应做到施工图审查阶段,待争取到上级资金后,将详细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列为暂缓实施的项目和储备项目应完成可研编制和立项前置要件办理,确保能随时启动资金申报和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依法依规选择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规模、产品、工程技术方案等建设方案,在方案设计招标时应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基本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业主单位应加强对编制成果、结果运用的管理工作,对可研单位提供的编制成果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县发改部门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概算投资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工程招投标程序实施;400万元以下的,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初审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评价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意见、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前置要件(采购工程的按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业主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四章 设计管理与审查
第十条 在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估算和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主体工程及装修、附属设备、基础设施配套、安装等设计必须一体化进行。工程所必需的环保、水电、消防、暖通、排水、防雷等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因设计原因导致使用功能不全且无法完成项目后期实施的,实行责任倒追机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查设计是否存在过度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内容,严把设计文件质量,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同时审查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对设计的使用功能要严格把关,确保功能齐全。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应由具有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审查机构在图纸审查阶段认真审核各专业内容,严控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进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县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标底价的制定。业主单位应选择两家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背靠背进行清单控制价编制,其中1家从县审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征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中选取,另1家由业主单位选取,编制结果出来后由业主单位召集,在县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面对面核对,业主确定核对结果后作为招标控制价,报县审计部门备案待查。
第十五条 对施工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相关货物、材料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实施。对于项目特殊,异地交易更有利于项目实施的,经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后可以异地交易。业主单位将项目招标文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方可开展招标活动,具体招投标活动按照市招标采购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不属于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范畴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或从药都电子商城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并由业主单位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施工管理和标后监管
第十八条 在施工阶段,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标后监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加大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和安全进行全过程控制,特别是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新增(变更)和专业分包的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中标人上月的履约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标后监管办公室。
第二十条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查处标后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单位依法处理并报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标后监管部门。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或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的;
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项目管理班子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人员变更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和未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标后监管部门备案的,变更人员资格、业绩和信誉低于中标条件的;
(一)机械设备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功能达不到项目建设需要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预决算、低中高结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期进度、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方面违背合同约定的;
(五)招标人、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到位、因玩忽职守等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六)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审计和标后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全面加强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的监管体系,共同做好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成立项目监审组,并聘请部分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把控,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监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管,对于监理单位出现履行监理义务不到位的、未跟踪监督和复核伪造监督记录的、未认真核实工程及相关材料设备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违规收取好处与施工单位共同造假的,按中介机构有关管理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后纳入诚信管理体系,构成重大违法记录的,3年内不得在利辛县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因监理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机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工程变更程序的管理。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改变。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变更由承包方向发包方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和变更计划。变更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监理工程师接到工程变更申请和变更计划后出具初步意见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全过程、全领域、全覆盖”的原则,建立质量管理追溯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监理、勘察、测绘、设计以及第三方中介单位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阶段质量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向有关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业主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材料、工艺、技术等方面的监管,并提供给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决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业主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及时组织五方(招标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整理竣工验收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监审组进行备案,在验收过程中对有质疑的工程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单位出具抽验报告。对验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监审组或县审计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全过程倒查问责程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其中,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自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第八章 审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业主单位应进一步落实内部管理责任,从县审计部门公开招标征集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中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复核监督。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积极落实跟踪审计。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应采取事前复核、事中抽查复核、事后专项复核等方式,对备案项目进行复核,对抽查复核结果中发现超比例多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依法追回,并根据情况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强化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每年要按项目实施情况测算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及时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进中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用评价记录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公示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引入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全覆盖,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本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施行之日起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