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54号)要求,有效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提高亩均效益,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要求,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经济高质量发展理念为指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开展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力争两年内完成低效闲置企业用地清理整治工作任务。
三、范围界定
(一)闲置工业用地。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
1.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工业用地。
2.已开工建设但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工业用地。
(二)低效工业用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权属清晰无争议、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与建设的存量工业用地。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
3.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
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停工满1年,且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5.已建成但厂房废弃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满1年;
6.已建成地块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容积率达不到约定要求或明显低于规划要求;
7.已建成地块用地效益低下,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投资合同约定要求或除企业遇到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亩均效益评价被评为D类且低于D类平均亩均税收的企业;
8.根据国家、省规定,市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
四、处置方式
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处置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块,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推进分类施策、精准处置。
(一)闲置工业用地处置方式
1.无偿收回
因企业原因,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满两年的,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政府奖补资金。
2.协议处置
(1)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再征收土地闲置费,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建设、竣工期限;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建设的,可协议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不动产补偿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再由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2)已开工建设但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日期未满两年的,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投入,尽快完成建设;超过新约定期限仍然闲置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不动产补偿按前款规定执行,或者无偿收回未建设部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建成部分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在协议处置时按土地出让协议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追缴土地使用权人所欠缴税费,扣除招商优惠奖补资金。
3.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方式
1.二次建设。对因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超过合同约定建设周期满一年的,催告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追加投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限期进行二次建设,二次建设部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2.腾笼换鸟。对停产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园区规划及产业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招商引进新企业,经批准后可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盘活存量低效闲置工业用地。
3.破产重组。对资不抵债、长期经营困难、丧失竞争力的企业依法破产清算,腾出土地。
4.协议收回。对土地使用权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加大投入的,按土地实际取得成本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不动产经评估审计后收回,扣除政府招商引资奖补资金。机械、设备等由企业自行处置。符合土地分割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对符合规划,满足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报请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处置领导小组会商研究,经批准后,被重组企业可以分割进行重组。
5.依法处置。被认定为低效用地的企业,土地使用权人既不增资扩能、整合重组,又不能达成处置协议的,经催告仍不能整改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政府招商引资奖补资金,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按前款规定处置。
6.分类管理。扩展亩均效益评价范围,对园区内所有企业开展亩均效益评价,深化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运用。对评级为“D”类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水、电、汽差别化价格政策,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限、停;对评级为“C”“D”类的企业依法核减、收回企业用能和环保排污等指标。
(三)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处置
对未按照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破坏绿化带、损毁人行道、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五、保障措施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县法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定期召开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工作推进会,推进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开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多措并举,统筹推进。用足用活政策、完善法律手续,在司法和解、破产重组、司法拍卖上依法有序推进,在资金筹措上多方联动,为清理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利政办(202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