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年8月19日
地点:住建局三楼会议室
发布人:王 平
主持人:庄 娜
邀请媒体:亳州晚报、利辛县融媒体中心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出席利辛县2025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工作新闻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整体情况、解读《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20次全体成员会议纪要》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停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调整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经开区征收。三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送审稿)》主要内容分为9条,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义解释、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减免事项、有效期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确保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高效。主要内容为: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审查单》(详见附件),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县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工程项目由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50元;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三)地下室(不含地下商业、储藏间等)按照仓储用房征收,地下商业、储藏间等用房按照非住宅征收;依附于建筑的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照建筑主体使用功能标准征收。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标准的1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录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审查单》(详见附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县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工程项目由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政策咨询电话:0558-8800052
答记者问
1、【记者提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什么,什么范围内征收?
感谢利辛融媒记者朋友的提问。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什么,什么范围内征收”的相关问题,请王平副局长回答。
【王平副局长答记者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谢谢王平副局长的回答,请记者朋友继续提问。
2、【记者提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标准是多少?
感谢亳州晚报记者朋友的提问。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标准是多少”的相关问题,请王平副局长回答。
【王平副局长答记者问】: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一)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50元;(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三)地下室(不含地下商业、储藏间等)按照仓储用房征收,地下商业、储藏间等用房按照非住宅征收;依附于建筑的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照建筑主体使用功能标准征收;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标准的1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