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2507-0002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09:33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25〕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8813602 |
|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2507-00025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 ||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25〕8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8813602 |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利政办〔20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25年7月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利辛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省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审查单》(详见附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县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工程项目由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50元;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三)地下室(不含地下商业、储藏间等)按照仓储用房征收,地下商业、储藏间等用房按照非住宅征收;依附于建筑的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照建筑主体使用功能标准征收。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第五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下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中教学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主要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其各自的辅助用房)。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
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政策依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76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
4.农民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
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
6.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政策依据:《安徽省邮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
7.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政策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
(二)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亳政办〔2024〕23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政策解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相关政策解释;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审查单
编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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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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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 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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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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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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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方案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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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拟批住宅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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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地上非住宅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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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商业、储藏间等用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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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地下商业、储藏间等用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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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工业厂房、仓储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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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计算征收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免征或者减征需要,向住建部门提供工程建设项目中各个单体建筑的使用功能及规划建筑面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