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政办秘〔2024〕28号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辛县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利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8月26日
利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六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臭氧(O3)、沙尘、局地扬沙、境外传输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县环委会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督导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负有相关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县住房发展中心、县城投集团等。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会同全县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县教育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及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县工信局负责重点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协调落实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煤矿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应急响应效果评估。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编制修订、工业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开展秸秆禁烧现场检查等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开展高排放机动车监管执法。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加强对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等行为的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对公路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县公安局等单位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做好高速公路路口管控。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护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之间的相关性开展分析评估。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联合会商,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经开区管委会、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县住房发展中心、县城投集团分别负责承担项目的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2.2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县环委办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县环委会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联合会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承办县环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
成立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重污染天气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分级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预测的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预测预警
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2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2天或日AQI>150持续3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3天且日AQI>300将持续1天以上。
(2)区域预警
当收到上级发布的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发布相应等级预警
4.应急响应
4.1污染物减排比例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通过污染源减排措施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应占相应污染物全社会排放量的10%(Ⅲ级响应)、20%(Ⅱ级响应)、30%(I级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Ⅲ级响应)、40%(Ⅱ级响应)、60%(I级响应)。
4.2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涉大气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应做到涉大气污染源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报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审核。
4.3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环委会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一)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时,落实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Ш级响应减排措施;
(2)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国四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5)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6)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7)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8)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9)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上述措施落实到位。
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二)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时,应在Ш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Ⅱ级响应减排措施;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3)加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面源管控;
2.建议性措施:
(1)视情况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时,应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1.强制性措施: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I级响应减排措施;
(2)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2.建议性措施:
(1)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3)视情况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4应急响应豁免
居民供暖、能源保供、承担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应急抢修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业、施工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豁免的重要企业等,可纳入豁免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汇总,报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实施。申请豁免的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A级、B级、引领性企业差异化指标。
4.5应急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随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的解除而终止。
5.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文件签发后,发布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更新预警变化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次日起,应急响应每日汇总并向市环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问题闭环监管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委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复盘报告。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建立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
6.2经费保障
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对、宣传、评估所需的软、硬件建设项目及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经费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更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和计算设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气象数据、各级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数据共享。
6.5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体系,确保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预案管理
7.1日常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7.2预案备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修订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7.3预案培训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明确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企事业单位减排责任,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落实。
7.4应急演练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原则上于每年二、三季度开展,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法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机制。
7.5预案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需对应急预案做出重大调整的;
(6)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8.责任追究
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应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相应时间。
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对存在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依照绩效分级相关要求予以降级;对豁免清单中的工业企业、施工项目予以移出豁免清单。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委办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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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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