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砖瓦窑厂自愿退出和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利政办秘〔2024〕29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14:34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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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政办秘〔2024〕29号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辛县砖瓦窑厂自愿退出
和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利辛县砖瓦窑厂自愿退出和土地复垦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8月26日
利辛县砖瓦窑厂自愿退出和
土地复垦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砖瓦窑厂低效污染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符合土地复垦“增减挂”条件,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全县存量砖瓦窑厂。
二、实施原则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合理补偿、平稳有序。
三、奖补政策
(一)资金奖补标准。依据《利辛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利政办秘〔2024〕11号),对于按时完成砖瓦窑厂拆除、复垦并验收合格,且后期不发生复垦土地反弹问题的,根据实际土地复垦面积,按照文件规定标准给予属地乡镇资金奖补,由属地乡镇统筹用于砖瓦窑厂的拆除、复垦等事项。其中:
1.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砖瓦窑厂地面附属物拆除,达到验收标准的,根据土地复垦面积,每亩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奖补;
2.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前,完成砖瓦窑厂地面附属物拆除的,达到验收标准的,根据土地复垦面积,每亩按照文件规定标准的70%奖补。
(二)资金奖补方式。按照实施进度拨付奖补资金:
1.签订拆迁复垦协议,完成砖瓦窑厂地面附属物的拆迁,经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奖补资金的30%;
2.完成砖瓦窑厂土地复垦,经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奖补资金的40%;
3.全部完成该地块土地复垦,经省、市主管部门复核验收合格后,拨付奖补资金的30%。
四、具体分工
(一)县工信局负责全县砖瓦窑厂的摸底排查,建立台账清单,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征求意愿,对符合拆迁复垦条件的,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砖瓦窑厂拆迁复垦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砖瓦窑厂拆迁复垦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土地复垦“增减挂”的测绘、组卷、验收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砖瓦窑厂拆迁复垦资金筹集,做好资金保障。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砖瓦窑厂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宣传,依法依规查处砖瓦窑厂违法排污等问题。
(五)相关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砖瓦窑厂拆迁复垦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相关乡镇政府是砖瓦窑厂拆迁复垦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相关乡镇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砖瓦窑厂拆迁复垦工作。相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做好服务保障。
(二)强化宣传。当前我县砖瓦窑厂普遍存在窑体设施陈旧、治污设施落后问题。2024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安徽省砖瓦窑厂地方排放标准,要结合现有砖瓦窑厂不能达标排放的现状,宣传引导砖瓦窑厂企业积极自愿拆迁复垦退出。
(三)稳妥实施。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调研排查砖瓦窑厂土地权属、土地性质,因地制宜制定“一厂一策”拆迁复垦方案。对有继续生产意愿的,要督促砖瓦窑厂企业按照安徽省砖瓦窑厂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对不能达标排放、违法排污的要依法依规查处。
附件:利辛县砖瓦窑厂拆迁复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利辛县砖瓦窑厂拆迁复垦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钱 卫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焦 鹏 县委常委、副县长
陈 静 副县长
成 员:都宇翔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亮亮 县发改委主任
李子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付荣 县工信局局长
刘长城 县财政局局长
马连清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汪朝奇 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主任
孙瑞迪 县工信局副局长
相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子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砖瓦窑厂拆迁复垦日常工作事务。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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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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