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2312-0013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09:08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23〕19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8815572 |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2312-0013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23〕19号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8815572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辛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大盘香)工作方案》的通知
利政办〔202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利辛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利政办〔2021〕16号)同时废止。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辛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禁燃禁放时段区域内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乡文明建设水平。
二、禁燃禁放的时段及区域
(一)全区域禁止燃放时段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1.城关镇及县城周边的马店孜镇、程家集镇、中疃镇、城北镇、西潘楼镇、王市镇,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2.其他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3.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区域地点
(1)党政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三、实施措施
(一)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我县境内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进货入库和批发销售实名制登记,严格实行台账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售卖烟花爆竹,售买人需持有合法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售买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县供销社)
(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严禁在全年全时段,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乡镇、区域和时段审批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年度存在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当年度不得给予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三)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督管理。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四)加强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网格化管理。
1.城区:按照《利辛县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各级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网格的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工作。三级网格牵头单位负责本网格禁燃禁放工作督查,四级网格包保单位负责包保网格禁燃禁放工作。做好重点时段督查包保。农历腊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三十日、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日,实行全天候督查包保。(责任单位:县城市网格化管理办公室)。
2.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村(居)、自然村为单位划设责任网格,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居)干部包自然村,包机关单位、包企业、包街道,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农历腊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三十日、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日,实行全天候督查包保。重点做好春节期间婚丧嫁娶、上坟、商店开业等禁燃禁放。(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场所禁燃禁放工作包保。
切实做好县城城区公园、广场、景观沟河等腊月二十九日、三十日、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日等重点时段重点场所禁燃禁放的包保。
1.县城市民健身公园。(牵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2.县城锦绣公园。(牵头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3.县城阜蒙河港口公园及阜蒙河。(牵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县城五一广场。(牵头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5.县城晴岚溪、揽翠河。(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6.县城六一广场。(牵头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四、工作责任
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责任包保。各乡镇是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职能分工负责,落实工作包保。各乡镇、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开展禁燃禁放时段、区域巡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在县城交通路口执勤网点,做好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宣传。依法查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审查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禁燃禁放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零售烟花爆竹行为,会同公安部门查处通过朋友圈、抖音、头条等网络媒体非法零售行为。建立非法生产、经营、零售烟花爆竹举报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合理布局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规范办证。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积极宣传禁燃禁放政策,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巡查,加大非法流动摊贩管理,及时将非法零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商户移交应急、公安等部门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向企业、商户宣传禁燃禁放规定,告知企业、商户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时将非法零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商户移交应急、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积极做好已发证照商户禁售烟花爆竹(大盘香)教育引导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常态化做好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配合应急、公安等部门查处网络非法销售行为。将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评内容,并组织目标管理考核。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放规定,劝阻群众在殡仪馆、陵园燃放烟花爆竹。
县住建局:负责禁放区域内建筑工地的禁燃禁放宣传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严格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在公共交通设施、站点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院等医疗机构及诊所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及监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烟花爆竹禁放教育。
县供销社:负责对日杂、土畜产两家公司烟花爆竹购销活动进行监管,禁止向禁燃禁放区内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监督日杂、土畜产两家公司做好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发现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严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县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和举报奖励经费保障。
县经信局: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所属系统内单位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监督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发放《禁燃禁放告知书》。
县住房发展中心:负责有物业管理商住小区烟花爆竹(大盘香)的禁燃禁放监管,督查指导物业公司加强禁燃禁放宣传,加大巡查力度,制止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县商务局:负责专业大市场、商场、农贸市场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禁燃禁放工作中的通告、法律宣传、方案等相关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通过群发短信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禁燃禁放工作。
县纪委监委:对禁燃禁放工作部署不到位、未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包保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县绩效评价中心:负责对各乡镇、责任部门禁燃禁放工作开展督查检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利辛县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禁燃禁放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印发《利辛县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通告》,利用电视、村村通广播、新媒体、宣传车等,加强禁燃禁放宣传,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三)加强督查检查。禁燃禁放重点督查时段从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
县公安局负责督查青年路以西区域及马店孜镇、永兴镇、大李集镇、胡集镇的禁燃禁放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查阜蚌路以南区域及程家集镇、阚疃镇、新张集乡、展沟镇的禁燃禁放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督查青年路以东、阜蚌路以北、建设路以西、永兴路以南区域及汝集镇、王人镇的禁燃禁放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查永兴路以北区域及城北镇、孙集镇、纪王场乡、张村镇的禁燃禁放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查建设路以东区域及中疃镇、望疃镇、旧城镇、江集镇的禁燃禁放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督查王市镇、西潘楼镇、孙庙乡、巩店镇的禁燃禁放工作。
从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抽调人员成立督查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协调、对接市级督查反馈问题,每日编发督查通报,协调追责问责。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监管失职渎职、包保责任、网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禁燃禁放失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