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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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495X8/202310-0018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7 发布日期: 2023-10-30
咨询机构: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58-880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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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7
发布日期: 2023-10-30
咨询机构: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58-8807896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10:13 信息来源: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利辛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办秘〔2023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利辛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7

 


 

利辛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媒体运营与监管机制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县政府系统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加强数字政府建设,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明确功能定位,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沟通渠道作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提升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努力打造便民利企、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政府”。

第四条  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新媒体系统)是全县政务新媒体的监管平台。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县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和监督考核工作。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是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的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做好开设整合、变更关停、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工作。各单位要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从事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

主办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双方须明确约定外包事项及权责,建立保密安全制度,签订保密安全协议,加强对服务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禁将主办管理职责全权委托给服务外包单位,把托管变为“脱管”。

第七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按照属事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同级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政务新媒体严格执行先申请后开设程序,坚持一号一审批,未经报备批准,严禁擅自开设,严禁先开设账号后报批备案。

开办政务新媒体,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公开办)提出书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上报,经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逐级审批后,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备案,才能进行注册开设上线。一经发现擅自开设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内设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九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上只得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同一平台开设两个及以上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将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办事服务等功能集成到一个账号,做优做强主账号;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应及时清理整合,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条  对信息更新慢、互动交流差、办事效率低、功能不实用的“僵尸”“空壳”政务新媒体应及时整改;确属无力维护的,坚决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等原因需变更、关停的,经向主管单位备案后,再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提出申请,严禁“私自关停”。已注销的政务新媒体,应由“填报单位”负责在新媒体系统中申请关停,规范完整填写申请内容,本级“组织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应全部纳入新媒体系统常态化监管,未纳入的应报备《政务新媒体平台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政务新媒体运维承诺书》(见附件2)和《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方案》(见附件3),录入新媒体系统,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脱离监管。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原则上要每月开展一次政务新媒体基础数据排查摸底工作,坚持政务新媒体“应录尽录”,全面摸清底数,及时补录漏报政务新媒体。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本单位名称、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并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设计等工作。同一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动态维护,确保账号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政务新媒体账号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先申请报备,经批准后在新媒体系统内修改基本信息。

 

第四章  功能建设

 

第十四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建设要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明确政务新媒体定位,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讲好利辛故事,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互动交流和办事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强化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聚合办事入口,优化用户体验,推动更多事项“掌上办”。要立足工作职责,重点推动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方便企业公众办事需求。

第十六条  畅通政务新媒体互动渠道,完善互动交流栏目,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切实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做到听民意、解民忧、聚民智、惠民生。

 

第五章  内容管理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舆情关。部门重要重大信息一般由主要负责人进行终审。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各级党委和政府网站,国家、省、市、县等主流权威新闻媒体,以及有关主管单位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时应注明出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一般不使用、转载商业网站(新媒体)和自媒体信息,确需转载的须严格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应突出“政务主责”,做到严谨、规范、真实、有效,发布与本部门职能、业务紧密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应准确权威,杜绝为片面刻意追求流量和点击率“卖萌”“卖惨”“标题党”“抖机灵”“蹭流量”等庸俗化娱乐化现象。

 

第六章  机制保障

 

第二十条  主管单位应履行指导监督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着力强化运用政务新媒体履职能力。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组织保障,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信息员责任。

(一)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管理机制。

(二)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内设机构及固定人员。

(三)对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实行准入、转岗、离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可与本县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联动做好信息发布。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建立政务新媒体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合力做好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

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要强化账号密码管理,定期变更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密码设置须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和强度,至少包含数字、大小写字母、特殊符号,管理人员变动后应及时变更密码,收回权限及所配设备等。

要强化信息安全保护,严防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政务新媒体平台应用程序不得部署在境外服务器。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须对所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严格管理,工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保密审查,完成岗前安全及业务培训。严禁将账号权限、终审权限交由非在编在岗人员、客服等管理。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新媒体监督考核工作。对乡镇、县直部门政务新媒体开展月度监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计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要力戒形式主义,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公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评论留言的前置条件;不得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将通报、约谈相关主办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责令整改到位。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检查不合格的政务新媒体责令关停账号。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引发负面舆情、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政务新媒体平台申报审批表


账号名称

 

账号信息

账号类型

 

填报单位

 

负责人

 

 

具办人

 

 

开设主体单位

 

管理单位

 

开设理由

 

开设主体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管理单位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备注

 


附件2

政务新媒体运维承诺书(范本)

 

我单位为XXX工作需要,申请开通XXXN个政务新媒体,并承诺:

一、严格执行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二、信息更新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0天;

三、积极回应网民留言,妥善处置舆情;

四、不出现购买“粉丝”、强制要求点赞等虚假行为。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方案(范本)

 

为加强XXX管理,确保政务新媒体健康、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规定,对照《安徽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要求,结合XXX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平台管理

 

二、职责管理

 

三、信息管理

(一)信息采集审核

 

(二)信息发布管理

 

四、责任追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