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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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310-0004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的通知 文号: 亳府法领办〔2022〕6号
发文日期: 2023-10-12 发布日期: 2023-10-13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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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的通知
文号: 亳府法领办〔2022〕6号
发文日期: 2023-10-12
发布日期: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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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3 16:05 信息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府法领办〔2022〕6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

“免罚清单”(2022)》的通知


各县、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相关执法单位:

经各单位梳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决定对全市14个领域289项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现将《亳州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亳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011


附件

亳州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

一、司法行政领域21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2

律师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3

律师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4

律师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5

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6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7

律师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8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报批或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9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10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

11

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12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13

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14

律师事务所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1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1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1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19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20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21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二、财政领域13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满足之一即可)

1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私设会计帐簿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

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9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领域16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2.复垦经验收合格的。

2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首次被发现;

2.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3.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3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4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5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6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8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9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10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1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1.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责令治理期限内治理到位。

13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

14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15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16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生环境领域26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5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6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7

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8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9

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1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2

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3

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4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6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完成,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7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的,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首次被发现,在故障发生期间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8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在环境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9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1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2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3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0千克,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4

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5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6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首次被发现,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37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注册建造师未履行义务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因不能到岗而未履行义务,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5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6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七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7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8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9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10

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1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12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13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项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14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初次违法,主动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15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16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17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19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初次违法,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对外预售商品房5套以下或共收取100万元以下预付款,无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20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1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2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初次违法, 相对人在限期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3

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六)项、第四十二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4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5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日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26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7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28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9

燃气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0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1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六)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三)、(六)、(八)项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2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1.当事人因寻人而设置的“寻人启事”类宣传广告,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在沿街建筑物上设置“店面转让”“房屋出租”“招聘”等内容的经营性宣传广告,广告总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或设置数量在2个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其他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3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1.擅自在城市次街道、背街后巷和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影响交通和市容,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4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占用主要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下,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予行政处罚。

35

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6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二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7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七、交通运输领域68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管线,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2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3

擅自移动、涂改、损害公路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移动公路设施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或者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免予行政处罚。

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正在修建、扩建,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免予行政处罚。

5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6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能够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7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8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9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10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免予行政处罚。

1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12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无法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情形,免予行政处罚。

1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5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6

客、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8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9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逾期一个月以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0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21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22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免予行政处罚。

23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免予行政处罚。

24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25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免予行政处罚。

26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27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8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9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0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1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2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3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4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35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一)项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36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37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38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首次发生的,免予行政处罚。

39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免予行政处罚。

40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免予行政处罚。

41

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免予行政处罚。

42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埋设管线(道)、电缆,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43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后,及时进行整改的,免予行政处罚。

44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实际几何尺寸、轴载和车货总重均低于《通行证》标注数值的,免予行政处罚。

45

擅自占用村道。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占用村道普通路段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46

擅自挖掘村道。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村道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47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不满100元,及时修复或赔偿的,免予行政处罚。

48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以外的附属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49

涉路施工擅自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50

涉路施工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51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52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村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不满3米,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53

未经许可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54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免予行政处罚。

55

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村道边沟等设施损坏,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的,免予行政处罚。

56

擅自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埋设管道、电缆,经制止,主动拆除的,免予行政处罚。

57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刚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经制止及时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58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及时恢复原状的;免予行政处罚。

59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的 ;免予行政处罚。  

60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尚未开始实施或者施工刚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消除安全隐患并承诺不再实施,免予行政处罚。

61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62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经制止及时移除的,免予行政处罚。

63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64

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65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66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工程尚未实施,主动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67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68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八、文化和旅游领23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2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3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4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5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6

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7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8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9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0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1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2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3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4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5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6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7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

初次违法,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9

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20

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21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22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首次被发现,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23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九、卫生健康领域6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2

医疗卫生机构未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3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4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5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而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各项设施完善,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首违不罚。

6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我省现行医改文件允许范围内的,免于行政处罚,若出台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则依据新条例执行。

十、应急管理领域8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市场监管领域48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6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7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8

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9

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1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2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3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4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5

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6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7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8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9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1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开展半月维护保养时间间隔超过15天但不超过16天(含16天)。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2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4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5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6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7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8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9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0

合伙企业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2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生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3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4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5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6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7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8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1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2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3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4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有下列情形的:(一)电梯机房、地坑有灰尘;(二)轿厢照明度不够;(三)有证据证明维护保养单填写日期出现笔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5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一)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二)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四)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6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7

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8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公示不醒目,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并积极配合调查,提出附件条件后又主动放弃,并积极签订合同,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2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并积极提交履约保证金,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气象领域6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但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使气象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但在限期内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十七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但及时完成年度报告补充提交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且气球升放单位已被处罚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5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6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或者发布时间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九条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消防安全领域6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在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亳有关单位

亳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012日印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