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文件】利辛县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07 11:05
信息来源: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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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退役军人组办〔2023〕4号
利辛县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利辛县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是为适应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专项岗位人员队伍监管,改进退役军人服务工作建设,创新退役军人工作方法,更好地推进我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中共利辛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5日
利辛县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奋力开创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新局面,加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队伍建设,促进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辛县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本人申请,乡镇政府进行聘用,乡镇党委(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实行备案。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立完善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行为。
第四条 基本工作制度。
(一)坚守岗位职责。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
(二)坚持正常考勤。参加乡镇(用人单位)的正常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工资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按时保质保量地做好乡镇(用人单位)部署的中心工作,并不折不扣地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退出制度。
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聘:
(一)不执行乡镇(用人单位)的决定、决议,不支持配合上级决策部署,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二)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黄赌毒”和非法宗教活动、存在涉黑涉恶行为、带头搞封建迷信等活动受到政法机关处理的,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因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等,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和履行岗位职责的,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存在在职不在岗、替岗上班,无故旷工连续超过三十天以上的。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工作期间,专项岗位人员接受乡镇(用人单位)管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专项岗位人员因事因病请假的按照用人单位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七条 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以完成单位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为主,考核细则由各乡镇(用人单位)制定并负责实施,原则上每月考核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各乡镇(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地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