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623MB1681880U/202211-0022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通报
名称: [文字解读]利辛县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25 发布日期: 2022-11-25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623MB1681880U/202211-0022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通报
名称: [文字解读]利辛县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25
发布日期: 2022-11-25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文字解读]利辛县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25 09:16 信息来源: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利辛县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主要对居住权概念、居住权合同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的消灭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等作了规定。

2022年2月2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皖发〔202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等要求,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2版)》,根据方案中“提升内容”第23条“积极探索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利辛县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制定依据

居住权登记目前尚在积极探索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学习领会2022年5月17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发布的《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征求行业标准《不动产登记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自然资登记函〔2022〕37号)中居住权的登记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了《利辛县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从“居住权首次登记、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权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报材料个方面对居住权登记进行规范管理。

1.适用范围。明确了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符合适用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

2.申请主体。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

3.申报材料。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

四、政策咨询单位和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单位:利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单位地址:利辛县前进路与政通路交叉口向北110米利辛县政务服务中心(利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558——8933772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