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所,局各股室、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登记的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居住权登记行为,切实保障居住权力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县局制定了《利辛县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全面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
2022年11月10日
利辛县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居住权按照合同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以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以居住权合同设定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
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
4.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材料;
(1)以居住权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与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5.其他相关材料:
(1)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预告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2)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抵押的,抵押期间当事人申请居住权登记,而属于下列两种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①《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的;
②《民法典》实施后办理的抵押权登记中有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居住权记载事项的。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义务人等发生变化,居住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等,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因居住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发生变化的材料;
(2)居住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3)涉及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材料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居住权期限届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居住权人死亡的,因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的,可以依法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二)申请主体
居住权期限届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申请;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居住权人死亡的,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客居住权合同解除的,由解除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1)居住权期限届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居住权届满、不动产灭失、不动产被征收材料;
(2)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
(3)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书面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委、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附件:居住权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