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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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文字解读】《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6-27 发布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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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文字解读】《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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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27 09:31 信息来源: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7年6月14日利辛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利政办秘〔2017〕96号),现解读如下:

起草背景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说明

(一)“房票”定义:“房票”是用于兑现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商品房购款的凭证,由县财政部门代表县政府统一 印制。

(二)“房票”适用对象:“房票”适用于利辛县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安置的被征收人。

(三)“房票”具体内容:1.“房票”填写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时间、征收面积、金额、出票时间等。2.“房票”一式三联,分别为结算联、安置部门联、存根联。3.“房票”加盖征收实施单位、出票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房票”金额确定: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房票”金额,填写发放“房票”。

(五)“房票”申请程序:1.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房票”安置申请。2.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计算出“房票”金额,填写发放“房票”。3.空白“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到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并实行核销制。

(六)“房票”结算方法:1.被征收人持“房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票”金额视同等金额代金券。2.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相关资料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初审,房产部门对相关资料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县财政局申请拨款。

(七)“房票”有关政策规定:1.“房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提现,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少于“房票”金额的70%。2.“房票”使用期限为开具“房票”之日起18个月内。3.“房票”使用范围为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专业市 场房屋(开发企业应向“房票”持有人说明房屋使用年限等相关政策)。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新实施的征收项目所开具的“房票”,可以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转让使用,每次转让,均要进 行登记备案,已实施未安置的征收项目所开具的“房票”,禁止转让。5.按照就近原则,在政府筹备的房源中使用“房票”购房,原则上不得跨征收项目所在区域使用“房票”购买政府 带条件出让筹备的房源。确需跨区域购买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批准后,实行差价找补。6.使用转让“房票”购房的,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注:本办法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利政办秘[201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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