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1706-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17-06-02 | 发布日期: | 2017-06-26 16:38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秘〔2017〕9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住房发展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8818911 |
|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1706-00003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 成文日期: | 2017-06-02 | ||
| 发布日期: | 2017-06-26 |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秘〔2017〕96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住房发展中心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8818911 |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利政办秘〔2017〕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4日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房票”定义
“房票”是用于兑现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商品房购款的凭证,由县财政部门代表县政府统一 印制。
第二条 “房票”适用对象
“房票”适用于利辛县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安置的被征收人。
第三条 “房票”具体内容
(一)“房票”填写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时间、征收面积、金额、出票时间等。
(二)“房票”一式三联,分别为结算联、安置部门联、存根联。
(三)“房票”加盖征收实施单位、出票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四条 “房票”金额确定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按以下规定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房票”金额,填写发放“房票”。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
“房票”金额=补偿安置协议金额(不含补偿方案中的“商品房购置奖”金额)+购房补贴(征收合法面积×800元/m²)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
1.新修订《利辛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后实施的项目:
(1)一类区域的安置户,每人按人民币206800元执行。
“房票”金额=应安置人口×206800元+购房补贴(应安置人口×36000元);
(2)二类区域的安置户,每人按人民币188000元执行。
“房票”金额=应安置人口×188000元+购房补贴(应安置人口×36000元)
(3)集体土地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补偿资金不计入“房票”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结算。
2.在《利辛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利政办〔2016〕6号)执行前已实施未安置的项目:
“房票”金额=安置面积×拟安置小区房屋评估均价(土地成本+建安成本)。
房屋评估价达不到一类区域每平方米3446元的,按二类区域确定“房票”金额。
(三)使用“房票”购买开发小区商业门面房或专业市场商业门面房的,按实际购买面积,每平方米再补助200元。
第五条 “房票”申请程序
(一)被征收人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身份证、申请表等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房票”安置申请。
(二)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计算出“房票”金额,填写发放“房票”。
(三)空白“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到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并实行核销制。
第六条 “房票”结算方法
(一)被征收人持“房票”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金额视同等金额代金券。“房票”金额小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购房后多余的“房票”金额,根据“房票”结算联、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审核表由财政部门打卡发放给被征收人。
(二)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结算联、安置协议、购房合同、户口本、审核表等资料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初审,房产部门对相关资料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县财政局申请拨款。
县财政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时点是:
1.购买期房的。自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一个月内,按购买商品房使用“房票”金额的50%兑付;房屋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兑付购买商品房使用“房票”金额的40%;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结清剩余10%。
2.购买现房的。自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一个月内,按购买商品房使用“房票”金额的80%兑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结清剩余20%。
(三)“房票”使用剩余部分金额(不得高于“房票”金额的30%)和购买商业门面房补助,在财政部门首次兑付的同时,兑付给被征收人。
(四)县财政局每月集中办理一次资金结算业务。贷款融资类投资项目,“房票”由县政府融资平台审核结算。
第七条 房源组织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已备案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商品房、专业市场房屋均纳入房票购置房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房源须符合法定销售条件,应及时更新房源信息,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准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提供质量问题房源、延期交房、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房票”使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计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发企业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五)实行带条件出让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商品住宅预售前,相关部门在小区普通住宅中公开摇号确定政府 筹备的房源,筹备的房源仅限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户本户应安置人口凭“房票”购买,购买价格为土地出让条件约定的价格,所购房屋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八条 “房票”有关政策规定
(一)“房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提现,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少于“房票”金额的70%。转让的“房票”需全额使用。在政府筹备的房源中使用“房票”购房的,按所购房屋政府确定价格全额支付。被征收户用“房票”购买政府带条件出让土地筹备房源的,所购房屋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的10%,超出部分面积,均按市场房价结算。多结算的购房款,纳入县财政收入。被征收户用“房票”购买政府带条件出让土地筹备的房源,除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相关税费外,其他均按商品房买卖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二)“房票”使用期限为开具“房票”之日起18个月内。超过18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房票自动失效,此房票不再作为结算依据,仍按原签订征收协议时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房票”使用范围为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专业市 场房屋(开发企业应向“房票”持有人说明房屋使用年限等相关政策)。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新实施的征收项目所开具的“房票”,可以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转让使用,每次转让,均要进 行登记备案,已实施未安置的征收项目所开具的“房票”,禁止转让。“房票”的转让应由“房票”开具单位进行登记备案,未经备案,转让行为无效。
(五)按照就近原则,在政府筹备的房源中使用“房票”购房,原则上不得跨征收项目所在区域使用“房票”购买政府 带条件出让筹备的房源。确需跨区域购买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批准后,实行差价找补。
(六)使用转让“房票”购房的,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第九条 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本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的,追回相关的补偿资金。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房票”使用管理办法》(利政办秘〔2016〕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