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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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495X8/201501-0000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文字解读】《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5-01-20 发布日期: 2015-01-20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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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文字解读】《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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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1-20 17:38 信息来源: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为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结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2014年11月9日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优势,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的加快,引导并搭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顺利完成公租房的建设,使公共租赁住房社会保障功能得以进一步实现。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购买条件:1.租赁期满1年以上;2.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3.申购时经联合审查机构审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自愿购买、产权分类、区别定价、分步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三)为体现公租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办法》中明确规定出售比例控制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量(包括增量和存量)的30%,工业园区内企业在自有土地(工业性质用地)上自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得出售。

(四)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程序:1.初审,承租人提交申购申请书、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必要材料,县房产局在规定时间内,对资料进行初审。2.联审,联合审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联审,填写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员签名后加盖单位印章。3.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天。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县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房产局签署核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4.签订合同,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售房合同》,并报县房产局备案。5.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售房合同》,将购房款项缴入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6.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售房合同》、财政部门收款确认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凭证、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代办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权属登记。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六)为防止利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办法》规定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已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的,县房产局有权按回购程序收回其所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限期退出。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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