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1501-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15-01-13 | 发布日期: | 2015-01-16 10:52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15〕3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住房发展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8818911 |
|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1501-00004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 成文日期: | 2015-01-13 | ||
| 发布日期: | 2015-01-16 |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15〕3号 |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 标 题: |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住房发展中心 | ||
| 政策咨询电话: | 8818911 |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
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利政办〔20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9日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辛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结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出售比例控制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量(包括增量和存量)的30%,工业园区内企业在自有土地(工业性质用地)上自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得出售。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自愿购买、产权分类、区别定价、分步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房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申购管理
第五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期满1年以上;
(二)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申购时经联合审查机构审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第六条 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联合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联合审查机构成员由房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相关乡镇组成,其成员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联审责任单位。房产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信息的审查。民政部门负责申 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信息的审查。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社保、就业、工资信息的审查。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户籍、车辆信息的审查。市场监督管理和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工商经营、税收信息的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审查。
第七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承租人提交申购申请书、身份证明、租赁 合同等其他必要材料,向县房产局提出购买申请。县房产局 在接到公租房购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初审。
(二)联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联合审查机构在接到初审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联审,填写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员签名后加盖单位印章。
(三)公示。经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联合审查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天。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县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房产局签署核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四)签订合同。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售房合同》,并报县房产局备案。
(五)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售房合同》,将购房款项缴入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
(六)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售房合同》、财政部门收款确认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凭证、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代办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只有在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方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章 出售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售价结合当年同期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房屋基本装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等成本,并适当考虑地段、楼层和届时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含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申购人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购房款的,可享受应缴购房款总额的5%一次性付款优惠。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首次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且须在三年内完成全部份额的购买。三年内未完成全部份额购买的,其已付购房款抵扣所承租房屋三年全部租金后,结余部分不计利息予以退回,购买行为终止。选择分期付款的,其租金自付款日的下月停止计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制度,购买人在交纳购房款的同时,应足额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所得资金,一律缴入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回购、维护、管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五年内,不得出租、出售、闲置。出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先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无标定地价的按基准地价)的70%,按程序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人不得损毁、破坏购买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以及其他依法应由业主负责的事物,由购买人负责。
第十五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产权人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已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的,县房产局有权按回购程序收回其所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限期退出。
第十七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