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1808-000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18-08-17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14:57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18〕1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住房发展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8818911 |
|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495X8/201808-00005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 成文日期: | 2018-08-17 | ||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 ||
| 发文字号: | 利政办〔2018〕19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住房发展中心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8818911 | ||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利辛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房改房)
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利政办〔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利辛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8月13日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辛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房改房)
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解决房改房转移登记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8〕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交易审查。房屋产权人申请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原产权单位同意上市交易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四条 下列房改房不得上市交易:
1.机关办公区域内、学校教学区域内的房改房;
2.已公告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改房;
3.违反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4.县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它公有住房。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房改房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当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原产权单位或者其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相关税费。房改房上市交易应按照国家或本地的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其他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
第六条 交易登记。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职工出售房改房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房改房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所售房款收入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产权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原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所售房款收入按产权比例交县财政帐户。
第八条 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所在单位申请分配住房和按照国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九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私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房产局、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