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81341623MC380565XJ/202206-00037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其他 |
| 名称: | 2022年利辛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2-06-01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
| 咨询机构: | 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558-8933090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索引号: | 81341623MC380565XJ/202206-00037 |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其他 | ||
| 名称: | 2022年利辛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
| 文号: | 无 | ||
| 发文日期: | 2022-06-01 | ||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 ||
| 咨询机构: | 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咨询电话: | 0558-8933090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印发2022年利辛县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方案的通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哨点医院:
现将《2022年利辛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利辛县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日
2022年利辛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皖卫食品秘﹝2022﹞60号) 和《关于印发2022年利亳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亳卫秘〔2022〕10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点设置
监测点:全县所有区域。
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承担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等。
三、监测内容
2022年全县食物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包括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监测样品涵盖全县行政区域,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市级监测方案要求任务量,同时本地产品的数量占比不得低于市级方案规定任务量的60%。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开展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常规监测8大类食品共30份样品,专项监测7大类食品共9份样品。
2.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对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监测,常规监测2大类食品共24份样品。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全年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和诊断结论等信息。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采集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以及生物标本,实验室检测指标为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和诺如病毒等。同时开展腹泻病例统计调查,内容包括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
4.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通过对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进行监测,并开展病例对照研究,了解其发病状况和危险因素,为风险评估提供重要的参考性数据。
5.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对病人和食品中常见食源性致病菌病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空肠弯曲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和聚类分析,为聚集性病例识别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监测方法
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化学性和微生物性)监测参见《2022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监测参见《2022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县疾控中心按照市级方案要求进行采样送样。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当地疾控中心报送监测信息;县区疾控中心按时向市疾控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菌株及诺如病毒阳性标本;
县疾控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开展网络报告。
(三)监测情况报告
县疾控中心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县区卫生健康委报送上一季度的汇总分析报告,2023年1月10日前向县区卫生健康委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疾控中心。
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测部门,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委应当收集并分析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县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对辖区内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现场督导工作每年不得少于2次。承担食品样品采集。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区卫生健康委、食品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留存记录。按时审核、上报监测数据,开展数据统计分析及撰写分析报告等。专项监测中,谯城区疾控中心负责对病例及对照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可疑食品或环境样品采集等。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疗机构负责全年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并协助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七、工作要求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市级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地监测方案,6月1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抄送市疾控中心。
1. 2022年利辛县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抽样方案
2. 2022年利辛县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3. 2022年利辛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件1
2022年利辛县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
抽样方案
依据省监测计划的抽样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抽样方案,以满足我县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的需要。
监测点:指在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食品样品的县区。
2022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覆全县区。承担的监测项目和样品数量是综合考虑了其监测点数、地域分布、食品生产和消费情况等因素。
除规定的采样点外,原则上采样点应选择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场所,流通环节场所包括:零售场所主要包括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学校周边小商铺和网购;餐饮服务场所主要包括:各类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每类监测食品根据下述原则选择采样点:
(一)在同一监测点采集同一类监测食品,如果最大的一类场所(例如超市)供应了市场上至少80%的同类食品,那么只需要从这一类场所中采样。如果不是,就要加入第二大类场所,直到覆盖市场至少80%的同类食品。
(二)计划从每类场所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与这一类场所销售份额成比例。
(三)在同一监测点的餐饮服务场所采集食品样品,应根据餐饮单位分级、卫生状况、既往食物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情况及监督抽检结果等因素,在各类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中分配样品量。
(一)本监测区域的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学校周边小商铺和网购、餐饮服务场所的规模和数量,以及每类场所的每类食品所占市场份额及营业额。
(二)本监测区域的餐饮单位分级、卫生状况、既往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情况及监督抽检结果等信息。
(一)根据零售点销售份额的估计值确定抽样比例。这种抽样可根据当地零售管理部门提供的营业额具体数据抽取市场上有代表性的样品,或粗略的根据市场供应量多少进行。
(二)计划从每类零售点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当与这一类零售点销售份额成比例。
(三)在流通场所和餐饮服务场所分别采取同一样品的,餐饮食品样品采样量应不少于同类样品的四分之一。
(四)在采样点阶段的抽样方案应当关注以下几项内容:
①场所的类型及其抽样比例;②样本在一年中的分布;③抽取的食品种类;④从每一个类型产品中抽取的样本量;⑤采样的区县、城镇、农村。
(一)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样品的具体抽样时间按照“2022年亳州市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及专项监测项目及数量表”中规定的具体送样时间作适当安排。
(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样品的具体抽样时间按照“2022年亳州市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项目及数量表”中规定的送样时间作适当安排。
样本量是指需要监测的样品份数,用于估计地区水平上化学性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的污染状况。
(一)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15大类食品,共39份样品,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部分,常规监测涉及8大类食品共30份样品,专项监测涉及7大类食品共9份样品。
(二)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2大类食品,共24份样品。
在采集样品时,应随机从采样点零售的食品中抽取,尽量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以本省或本地产品占总样本数的60%,并保证溯源性。
根据人口、消费量、经济等因素,具体分配详见《2022年利辛县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附件2
2022年利辛县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表2.1 2022年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年监
测数 |
每类食品、每次监测的数量(份) |
采样环节
及采样要求[1] |
送样时间及备注 |
|||||
|
|
|
|
利辛 |
|
合计 |
|||||||
|
1 |
谷物及其制品(不包括焙烤食品) |
大米 |
多元素分析[2]、无机砷[3] |
1 |
|
|
|
7 |
|
7 |
从种植环节、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 |
9月7日 |
|
小麦粉 |
多元素分析[2]、11种真菌毒素[4] |
1 |
|
|
|
4 |
|
4 |
从种植环节、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 |
7月27日
送样要求:见备注[5] |
||
|
玉米粉、玉米糁等 |
多元素分析[2]、16种真菌毒素[6] |
1 |
|
|
|
- |
|
- |
从种植环节、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谯城从网店采集,涡阳从商店采集,蒙城从农贸市场采集。 |
7月27日
送样要求:
见备注[7] |
||
|
2 |
蔬菜及其制品 |
韭菜、芹菜、香菜、茄子、黄瓜、苦瓜、茼蒿、油麦菜、豇豆、菜豆、普通白菜、大白菜、菠菜、山药、番茄、卷心菜、叶用莴苣、西兰花、菜心、大葱、姜 |
农药残留[8] |
2 |
|
|
|
3 |
|
3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利辛采集叶用莴苣、西兰花、菜心、大葱、姜。采集品种全年不得重复,采集环节:商店、农贸市场,上、下半年在覆盖2个环节。 |
4月20日
9月20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9] |
|
|
蔬菜 |
高氯酸盐、氯酸盐 |
1 |
|
|
|
1 |
- |
1 |
采集当地市售的主要品种。利辛从农贸市场采集。 |
8月24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0] |
|
|
肉与肉制品 |
熟肉制品(猪、牛、羊肉及肝脏) |
克伦特罗、莱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卡拉洛尔、纳多洛尔、阿替洛尔、普萘洛尔 |
1 |
|
|
|
2 |
- |
2 |
采集监测点市售熟肉及肝脏。利辛采集羊肉制品。利辛从农贸市场采样。 |
8月24日
采样要求:
见备注[11] |
|
|
猪、牛、羊肉及肝脏 |
1 |
|
|
|
1 |
- |
1 |
采集监测点市售生畜肉及肝脏。利辛采集猪肉及肝脏。利辛从商店采样。 |
8月24日
采样要求:
见备注[11] |
|||
|
鸡肉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强力霉素、土霉素、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托曲珠利砜、尼卡巴嗪 |
1 |
|
|
|
1 |
- |
1 |
采集市售商品。利辛从商店采集。 |
5月23日
采样要求:
见备注[12] |
||
|
鸡肉 |
兽药及禁用药物非靶向筛查 |
1 |
|
|
|
1 |
|
1 |
采集市售鸡肉。利辛从商店采集。 |
5月23日
采样、送样要求:
见备注[13] |
||
|
4 |
水果及其制品 |
水果 |
高氯酸盐、氯酸盐 |
1 |
|
|
|
2 |
|
2 |
采集当地市售的主要品种。利辛从农贸市场采集。 |
8月24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0] |
|
5 |
蛋及蛋制品 |
鸡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强力霉素、土霉素、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托曲珠利砜、尼卡巴嗪 |
1 |
|
|
|
2 |
- |
2 |
采集市售商品。利辛从商店采集。 |
5月23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2] |
|
鸡蛋 |
兽药及禁用药物非靶向筛查 |
1 |
|
|
|
- |
- |
- |
采集市售鸡蛋。利辛从商店采集。 |
5月23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3] |
||
|
6 |
调味品 |
干辣椒粉 |
黄曲霉毒素(B1、B2、G1、G2)、赭曲霉毒素A |
1 |
|
|
|
1 |
- |
1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利辛县在网店采集。 |
4月20日 |
|
7 |
饮料类 |
植物蛋白饮料 |
黄曲霉毒素(B1、B2、G1、G2) |
1 |
|
|
|
1 |
- |
1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利辛县在网店采集。 |
6月8日 |
|
8 |
蜂产品 |
蜂蜜 |
甲硝唑、氯霉素 |
1 |
|
|
|
1 |
|
1 |
采集市售蜂蜜。采集市售蜂蜜。利辛从商店采集。 |
4月20日 |
|
合计 |
|
|
|
|
30 |
- |
30 |
|
|
|||
备注:
[1] 各监测点按采样要求采样,有采样比例按照比例要求进行采样。
[2] 元素品种包括铅、镉、汞、砷、铬、铝、锰、铜、钡、钒、硒、锑、镍、锡、锂、硼、锌、钾、钠、钙、镁、铁、锶、钼、钴、铷等。
[3] 当总砷含量超过无机砷限量时,需要检测无机砷。
[4] 11种真菌毒素包括: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雪腐镰刀菌烯醇、T-2毒素、HT-2毒素。
[5] 各地市采集4份样品(包括平行样),2份样品用于各市独立完成检测,检测项目如下:铅、镉、汞、砷、铬、铝、锰、铜、钡、钒、硒、锑、镍、锡、锂、硼、锌、钾、钠、钙、镁、铁、锶、钼、钴、铷等;另外2份样品于8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如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雪腐镰刀菌烯醇、T-2毒素、HT-2毒素。
[6] 16种真菌毒素包括: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黄曲霉毒素B1、B2、G1、G2、伏马菌素B1、B2、B3、赭曲霉毒素A。
[7] 各地市采集4份样品(包括平行样),2份样品用于各市独立完成检测,检测项目如下:铅、镉、汞、砷、铬、铝、锰、铜、钡、钒、硒、锑、镍、锡、锂、硼、锌、钾、钠、钙、镁、铁、锶、钼、钴、铷等;另外2份样品于8月1日前送省疾控理化检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如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黄曲霉毒素B1、B2、G1、G2、伏马菌素B1、B2、B3、赭曲霉毒素A。
[8] 监测的农药包括:氧乐果、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毒死蜱、水胺硫磷、三唑磷、灭线磷、乙酰甲胺磷、甲胺磷、乐果、克百威及其代谢物(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及其代谢物(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残杀威、氯氟氰菊酯、硫丹及其代谢物(α-硫丹、β-硫丹、硫丹硫酸酯)、阿维菌素、灭蝇胺、吡虫啉、啶虫脒、噻虫啉、噻虫嗪、噻虫胺、呋虫胺、烯啶虫胺、氯噻啉、哌虫啶、环氧虫啶、腐霉利、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五氯硝基苯、嘧霉胺、甲霜灵、多菌灵、三唑酮、百菌清、丙环唑、戊唑醇、恶霜灵、腈菌唑。
[9] 各地市采集4份样品(平行样),2份样品用于各市独立完成检测,检测项目如下:氧乐果、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毒死蜱、水胺硫磷、三唑磷、灭线磷、乙酰甲胺磷、甲胺磷、乐果、氯氟氰菊酯、硫丹及其代谢物(α-硫丹、β-硫丹、硫丹硫酸酯)、五氯硝基苯、百菌清;另外2份样品分别于5月1日与10月1日前送合肥市疾控理化科检测,检测项目如下:克百威及其代谢物(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及其代谢物(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残杀威、阿维菌素、灭蝇胺、吡虫啉、啶虫脒、噻虫啉、噻虫嗪、噻虫胺、呋虫胺、烯啶虫胺、氯噻啉、哌虫啶、环氧虫啶、腐霉利、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嘧霉胺、甲霜灵、多菌灵、三唑酮、丙环唑、戊唑醇、恶霜灵、腈菌唑。
[10] 各地市负责采集样品,于9月1日前送芜湖市疾控理化科检测。
[11] 各地市负责采集样品,于9月1日前送达各地市理化检验科,由各地市理化检验科负责制样,1份制样用于各地市理化检验科自己完成克伦特罗、莱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的检测,另1份制备样由各地市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完成卡拉洛尔、纳多洛尔、阿替洛尔、普萘洛尔的检测。铜陵市疾控中心负责克伦特罗、莱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样品的复检工作。
[12] 样品于6月1日前送达六安市疾控理化检验科,由六安市疾控理化检验科负责制样,1份制样用于六安市疾控理化检验科完成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强力霉素、土霉素、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的检测,另1份制样由六安市疾控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完成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托曲珠利砜、尼卡巴嗪的检测。
[13] 各地市负责采集样品,于6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检测。
表2.2 2022年利辛县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年监测数 |
每类食品、每次监测的数量(份) |
采样环节[1]
及采样要求 |
送样时间 |
|||||
|
|
|
|
利辛 |
|
合计 |
|||||||
|
1 |
面制品 |
馒头、花卷、面条、饺子皮 |
11种真菌毒素 |
1 |
|
|
|
2 |
- |
2 |
采样环节为C1、C2、C3、D,各县区每个样品采集环节不得重复。包括鲜、冷却和冻。省专项 |
-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 |
|
2 |
水果及其制品 |
果酱 |
红曲红 |
1 |
|
|
|
1 |
- |
1 |
利辛从商店采集;省专项 |
4月20日 |
|
3 |
肉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 |
1 |
|
|
|
2 |
- |
2 |
利辛从农贸市场采集;省专项 |
9月20日 |
|
|
4 |
焙烤食品 |
糕点/饼干 |
1 |
|
|
|
2 |
- |
2 |
利辛从商店采集;省专项 |
4月20日 |
|
|
5 |
蔬菜及其制品 |
百合 |
多元素分析[2] |
1 |
|
|
|
1 |
- |
1 |
主要采集本地产品,采集鲜的百合。利辛从农贸市场采集;省专项 |
9月20日 |
|
7 |
食用菌 |
竹荪 |
1 |
|
|
|
1 |
- |
1 |
采集干制品,以本地产的产品为主。利辛从农贸市场采集;省专项 |
9月20日 |
|
|
合计 |
|
|
|
9 |
- |
9 |
|
|
||||
备注:
[1] 各地市负责采集样品,原定样品于4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检测,因新冠疫情影响,具体送样时间另行通知。
[2] 元素品种包括铅、镉、汞、砷、铬、铝、锰、铜、钡、钒、硒、锑、镍、锡、锂、硼、锌、钾、钠、钙、镁、铁、锶、钼、钴、铷等。
表2.3 2022年利辛县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每类食品、每次监测的数量(份) |
采样环节[1]
及采样要求 |
送样时间 |
|||||
|
|
|
|
利辛 |
|
合计 |
||||||
|
1 |
肉与肉制品 |
生禽肉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空肠弯曲菌(定性和定量)、沙门氏菌(定性和定量)、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 |
|
|
|
2 |
- |
2 |
采样环节为C1、C2、C3、D,全年应该覆盖所有环节。采集市售商品,包括鲜、冷却和冻生禽肉,每季度开展一次。包括预包装和散装样品。 |
4月20日 |
|
|
|
|
2 |
- |
2 |
6月8日 |
|||||
|
|
|
|
2 |
- |
2 |
7月6日 |
|||||
|
|
|
|
2 |
- |
2 |
10月11日 |
|||||
|
熟肉制品(禽肉)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空肠弯曲菌(定性和定量)、沙门氏菌(定性和定量)、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产气荚膜梭菌(定量,选做) |
|
|
|
2 |
- |
2 |
采样环节为C1、C2、C3、D,全年应该覆盖所有环节。采集市售商品,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各采集1份预包装和散装样品。 |
4月20日 |
||
|
|
|
|
2 |
- |
2 |
6月8日 |
|||||
|
|
|
|
2 |
- |
2 |
7月6日 |
|||||
|
|
|
|
2 |
- |
2 |
10月11日 |
|||||
|
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定性和定量)、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
|
|
1 |
- |
1 |
采样环节为C1、C2、C3、D,全年应该覆盖所有环节。采集市售商品,重点关注禽肉产品。每季度开展一次。 |
4月20日 |
||
|
|
|
|
1 |
- |
1 |
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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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 |
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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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 |
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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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乳与乳制品 |
发酵乳及风味发酵乳 |
大肠菌群、酵母计数、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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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 |
采样环节为C1、C2、C3、D。采集市售商品,每季度开展一次。发酵乳及风味发酵乳的样品比例为1:2。 |
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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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 |
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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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 |
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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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 |
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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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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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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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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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
(2)沙门氏菌需做血清分型,副溶血性弧菌、蜡样芽孢杆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需检测毒力基因
(3)金黄色葡萄球菌需检测耐药基因mecA基因
(4)沙门氏菌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需做抗生素敏感性检测
附件3
2022年利辛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022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等内容。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等。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1—33种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医疗机构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利辛县人民医院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50例,利辛县中医医院不低于200例;其他医疗机构暂不定年报病任务量。可疑食品填报率不低于100%。所有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报尽报。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①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②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③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县级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和市级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4)市级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所辖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发现跨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向上级疾控中心报告,由上级疾控中心协调相关病例的调查和报告。
各级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向本级卫生健康委和上级疾控中心提交分析报告。
县区疾控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疑似聚集性病例的分析和调查结果上报至市疾控中心。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县疾控中心及各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1.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并同时上传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县疾控中心在暴发调查中发现食源性致病菌,及时将分离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环境及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等)送至市疾控中心,市级疾控中心完成本市范围内在暴发调查中分离菌株的复核以及分子分型等检测,在每月的第一周将上月分离的菌株和病毒阳性标本集中送至省疾控中心,并于2022年12月24日之前全部完成所有菌株及病毒阳性标本送样工作。菌株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3.疾控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
4.县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分析报告并提交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健康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县卫生健康委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县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县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某一种(型)致病菌的检出水平超过既往水平(基线水平),应及时结合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和饮食暴露史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为聚集性病例时,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卫生健康委提交分析报告。卫生健康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县疾控中心按时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分析报告并提交同级卫生健康委和上级疾控中心。
关于印发2022年利辛县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方案的通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哨点医院:
现将《2022年利辛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利辛县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日
2022年利辛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皖卫食品秘﹝2022﹞60号) 和《关于印发2022年利亳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亳卫秘〔2022〕10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点设置
监测点:全县所有区域。
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承担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等。
三、监测内容
2022年全县食物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包括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监测样品涵盖全县行政区域,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市级监测方案要求任务量,同时本地产品的数量占比不得低于市级方案规定任务量的60%。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开展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常规监测8大类食品共30份样品,专项监测7大类食品共9份样品。
2.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对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监测,常规监测2大类食品共24份样品。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全年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和诊断结论等信息。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采集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以及生物标本,实验室检测指标为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和诺如病毒等。同时开展腹泻病例统计调查,内容包括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
4.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通过对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进行监测,并开展病例对照研究,了解其发病状况和危险因素,为风险评估提供重要的参考性数据。
5.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对病人和食品中常见食源性致病菌病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空肠弯曲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和聚类分析,为聚集性病例识别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监测方法
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化学性和微生物性)监测参见《2022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监测参见《2022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县疾控中心按照市级方案要求进行采样送样。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当地疾控中心报送监测信息;县区疾控中心按时向市疾控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菌株及诺如病毒阳性标本;
县疾控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开展网络报告。
(三)监测情况报告
县疾控中心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县区卫生健康委报送上一季度的汇总分析报告,2023年1月10日前向县区卫生健康委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疾控中心。
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测部门,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委应当收集并分析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县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对辖区内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现场督导工作每年不得少于2次。承担食品样品采集。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区卫生健康委、食品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留存记录。按时审核、上报监测数据,开展数据统计分析及撰写分析报告等。专项监测中,谯城区疾控中心负责对病例及对照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可疑食品或环境样品采集等。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疗机构负责全年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并协助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七、工作要求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市级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地监测方案,6月1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抄送市疾控中心。
1. 2022年利辛县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抽样方案
2. 2022年利辛县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3. 2022年利辛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件1
2022年利辛县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
抽样方案
依据省监测计划的抽样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抽样方案,以满足我县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的需要。
监测点:指在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食品样品的县区。
2022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覆全县区。承担的监测项目和样品数量是综合考虑了其监测点数、地域分布、食品生产和消费情况等因素。
除规定的采样点外,原则上采样点应选择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场所,流通环节场所包括:零售场所主要包括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学校周边小商铺和网购;餐饮服务场所主要包括:各类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每类监测食品根据下述原则选择采样点:
(一)在同一监测点采集同一类监测食品,如果最大的一类场所(例如超市)供应了市场上至少80%的同类食品,那么只需要从这一类场所中采样。如果不是,就要加入第二大类场所,直到覆盖市场至少80%的同类食品。
(二)计划从每类场所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与这一类场所销售份额成比例。
(三)在同一监测点的餐饮服务场所采集食品样品,应根据餐饮单位分级、卫生状况、既往食物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情况及监督抽检结果等因素,在各类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中分配样品量。
(一)本监测区域的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学校周边小商铺和网购、餐饮服务场所的规模和数量,以及每类场所的每类食品所占市场份额及营业额。
(二)本监测区域的餐饮单位分级、卫生状况、既往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情况及监督抽检结果等信息。
(一)根据零售点销售份额的估计值确定抽样比例。这种抽样可根据当地零售管理部门提供的营业额具体数据抽取市场上有代表性的样品,或粗略的根据市场供应量多少进行。
(二)计划从每类零售点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当与这一类零售点销售份额成比例。
(三)在流通场所和餐饮服务场所分别采取同一样品的,餐饮食品样品采样量应不少于同类样品的四分之一。
(四)在采样点阶段的抽样方案应当关注以下几项内容:
①场所的类型及其抽样比例;②样本在一年中的分布;③抽取的食品种类;④从每一个类型产品中抽取的样本量;⑤采样的区县、城镇、农村。
(一)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样品的具体抽样时间按照“2022年亳州市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及专项监测项目及数量表”中规定的具体送样时间作适当安排。
(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样品的具体抽样时间按照“2022年亳州市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项目及数量表”中规定的送样时间作适当安排。
样本量是指需要监测的样品份数,用于估计地区水平上化学性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的污染状况。
(一)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15大类食品,共39份样品,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部分,常规监测涉及8大类食品共30份样品,专项监测涉及7大类食品共9份样品。
(二)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2大类食品,共24份样品。
在采集样品时,应随机从采样点零售的食品中抽取,尽量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以本省或本地产品占总样本数的60%,并保证溯源性。
根据人口、消费量、经济等因素,具体分配详见《2022年利辛县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附件2
2022年利辛县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表2.1 2022年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年监
测数 |
每类食品、每次监测的数量(份) |
采样环节
及采样要求[1] |
送样时间及备注 |
|||||
|
|
|
|
利辛 |
|
合计 |
|||||||
|
1 |
谷物及其制品(不包括焙烤食品) |
大米 |
多元素分析[2]、无机砷[3] |
1 |
|
|
|
7 |
|
7 |
从种植环节、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 |
9月7日 |
|
小麦粉 |
多元素分析[2]、11种真菌毒素[4] |
1 |
|
|
|
4 |
|
4 |
从种植环节、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 |
7月27日
送样要求:见备注[5] |
||
|
玉米粉、玉米糁等 |
多元素分析[2]、16种真菌毒素[6] |
1 |
|
|
|
- |
|
- |
从种植环节、流通环节(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谯城从网店采集,涡阳从商店采集,蒙城从农贸市场采集。 |
7月27日
送样要求:
见备注[7] |
||
|
2 |
蔬菜及其制品 |
韭菜、芹菜、香菜、茄子、黄瓜、苦瓜、茼蒿、油麦菜、豇豆、菜豆、普通白菜、大白菜、菠菜、山药、番茄、卷心菜、叶用莴苣、西兰花、菜心、大葱、姜 |
农药残留[8] |
2 |
|
|
|
3 |
|
3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利辛采集叶用莴苣、西兰花、菜心、大葱、姜。采集品种全年不得重复,采集环节:商店、农贸市场,上、下半年在覆盖2个环节。 |
4月20日
9月20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9] |
|
|
蔬菜 |
高氯酸盐、氯酸盐 |
1 |
|
|
|
1 |
- |
1 |
采集当地市售的主要品种。利辛从农贸市场采集。 |
8月24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0] |
|
|
肉与肉制品 |
熟肉制品(猪、牛、羊肉及肝脏) |
克伦特罗、莱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卡拉洛尔、纳多洛尔、阿替洛尔、普萘洛尔 |
1 |
|
|
|
2 |
- |
2 |
采集监测点市售熟肉及肝脏。利辛采集羊肉制品。利辛从农贸市场采样。 |
8月24日
采样要求:
见备注[11] |
|
|
猪、牛、羊肉及肝脏 |
1 |
|
|
|
1 |
- |
1 |
采集监测点市售生畜肉及肝脏。利辛采集猪肉及肝脏。利辛从商店采样。 |
8月24日
采样要求:
见备注[11] |
|||
|
鸡肉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强力霉素、土霉素、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托曲珠利砜、尼卡巴嗪 |
1 |
|
|
|
1 |
- |
1 |
采集市售商品。利辛从商店采集。 |
5月23日
采样要求:
见备注[12] |
||
|
鸡肉 |
兽药及禁用药物非靶向筛查 |
1 |
|
|
|
1 |
|
1 |
采集市售鸡肉。利辛从商店采集。 |
5月23日
采样、送样要求:
见备注[13] |
||
|
4 |
水果及其制品 |
水果 |
高氯酸盐、氯酸盐 |
1 |
|
|
|
2 |
|
2 |
采集当地市售的主要品种。利辛从农贸市场采集。 |
8月24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0] |
|
5 |
蛋及蛋制品 |
鸡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强力霉素、土霉素、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托曲珠利砜、尼卡巴嗪 |
1 |
|
|
|
2 |
- |
2 |
采集市售商品。利辛从商店采集。 |
5月23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2] |
|
鸡蛋 |
兽药及禁用药物非靶向筛查 |
1 |
|
|
|
- |
- |
- |
采集市售鸡蛋。利辛从商店采集。 |
5月23日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3] |
||
|
6 |
调味品 |
干辣椒粉 |
黄曲霉毒素(B1、B2、G1、G2)、赭曲霉毒素A |
1 |
|
|
|
1 |
- |
1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利辛县在网店采集。 |
4月20日 |
|
7 |
饮料类 |
植物蛋白饮料 |
黄曲霉毒素(B1、B2、G1、G2) |
1 |
|
|
|
1 |
- |
1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利辛县在网店采集。 |
6月8日 |
|
8 |
蜂产品 |
蜂蜜 |
甲硝唑、氯霉素 |
1 |
|
|
|
1 |
|
1 |
采集市售蜂蜜。采集市售蜂蜜。利辛从商店采集。 |
4月20日 |
|
合计 |
|
|
|
|
30 |
- |
30 |
|
|
|||
备注:
[1] 各监测点按采样要求采样,有采样比例按照比例要求进行采样。
[2] 元素品种包括铅、镉、汞、砷、铬、铝、锰、铜、钡、钒、硒、锑、镍、锡、锂、硼、锌、钾、钠、钙、镁、铁、锶、钼、钴、铷等。
[3] 当总砷含量超过无机砷限量时,需要检测无机砷。
[4] 11种真菌毒素包括: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雪腐镰刀菌烯醇、T-2毒素、HT-2毒素。
[5] 各地市采集4份样品(包括平行样),2份样品用于各市独立完成检测,检测项目如下:铅、镉、汞、砷、铬、铝、锰、铜、钡、钒、硒、锑、镍、锡、锂、硼、锌、钾、钠、钙、镁、铁、锶、钼、钴、铷等;另外2份样品于8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如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雪腐镰刀菌烯醇、T-2毒素、HT-2毒素。
[6] 16种真菌毒素包括: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黄曲霉毒素B1、B2、G1、G2、伏马菌素B1、B2、B3、赭曲霉毒素A。
[7] 各地市采集4份样品(包括平行样),2份样品用于各市独立完成检测,检测项目如下:铅、镉、汞、砷、铬、铝、锰、铜、钡、钒、硒、锑、镍、锡、锂、硼、锌、钾、钠、钙、镁、铁、锶、钼、钴、铷等;另外2份样品于8月1日前送省疾控理化检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如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黄曲霉毒素B1、B2、G1、G2、伏马菌素B1、B2、B3、赭曲霉毒素A。
[8] 监测的农药包括:氧乐果、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毒死蜱、水胺硫磷、三唑磷、灭线磷、乙酰甲胺磷、甲胺磷、乐果、克百威及其代谢物(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及其代谢物(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残杀威、氯氟氰菊酯、硫丹及其代谢物(α-硫丹、β-硫丹、硫丹硫酸酯)、阿维菌素、灭蝇胺、吡虫啉、啶虫脒、噻虫啉、噻虫嗪、噻虫胺、呋虫胺、烯啶虫胺、氯噻啉、哌虫啶、环氧虫啶、腐霉利、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五氯硝基苯、嘧霉胺、甲霜灵、多菌灵、三唑酮、百菌清、丙环唑、戊唑醇、恶霜灵、腈菌唑。
[9] 各地市采集4份样品(平行样),2份样品用于各市独立完成检测,检测项目如下:氧乐果、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毒死蜱、水胺硫磷、三唑磷、灭线磷、乙酰甲胺磷、甲胺磷、乐果、氯氟氰菊酯、硫丹及其代谢物(α-硫丹、β-硫丹、硫丹硫酸酯)、五氯硝基苯、百菌清;另外2份样品分别于5月1日与10月1日前送合肥市疾控理化科检测,检测项目如下:克百威及其代谢物(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及其代谢物(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残杀威、阿维菌素、灭蝇胺、吡虫啉、啶虫脒、噻虫啉、噻虫嗪、噻虫胺、呋虫胺、烯啶虫胺、氯噻啉、哌虫啶、环氧虫啶、腐霉利、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嘧霉胺、甲霜灵、多菌灵、三唑酮、丙环唑、戊唑醇、恶霜灵、腈菌唑。
[10] 各地市负责采集样品,于9月1日前送芜湖市疾控理化科检测。
[11] 各地市负责采集样品,于9月1日前送达各地市理化检验科,由各地市理化检验科负责制样,1份制样用于各地市理化检验科自己完成克伦特罗、莱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的检测,另1份制备样由各地市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完成卡拉洛尔、纳多洛尔、阿替洛尔、普萘洛尔的检测。铜陵市疾控中心负责克伦特罗、莱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样品的复检工作。
[12] 样品于6月1日前送达六安市疾控理化检验科,由六安市疾控理化检验科负责制样,1份制样用于六安市疾控理化检验科完成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强力霉素、土霉素、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的检测,另1份制样由六安市疾控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完成地克珠利、托曲珠利、托曲珠利砜、尼卡巴嗪的检测。
[13] 各地市负责采集样品,于6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检测。
表2.2 2022年利辛县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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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年监测数 |
每类食品、每次监测的数量(份) |
采样环节[1]
及采样要求 |
送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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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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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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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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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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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面制品 |
馒头、花卷、面条、饺子皮 |
11种真菌毒素 |
1 |
|
|
|
2 |
- |
2 |
采样环节为C1、C2、C3、D,各县区每个样品采集环节不得重复。包括鲜、冷却和冻。省专项 |
-
采样与送样要求:
见备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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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果及其制品 |
果酱 |
红曲红 |
1 |
|
|
|
1 |
- |
1 |
利辛从商店采集;省专项 |
4月20日 |
|
3 |
肉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 |
1 |
|
|
|
2 |
- |
2 |
利辛从农贸市场采集;省专项 |
9月20日 |
|
|
4 |
焙烤食品 |
糕点/饼干 |
1 |
|
|
|
2 |
- |
2 |
利辛从商店采集;省专项 |
4月20日 |
|
|
5 |
蔬菜及其制品 |
百合 |
多元素分析[2] |
1 |
|
|
|
1 |
- |
1 |
主要采集本地产品,采集鲜的百合。利辛从农贸市场采集;省专项 |
9月20日 |
|
7 |
食用菌 |
竹荪 |
1 |
|
|
|
1 |
- |
1 |
采集干制品,以本地产的产品为主。利辛从农贸市场采集;省专项 |
9月20日 |
|
|
合计 |
|
|
|
9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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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 各地市负责采集样品,原定样品于4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检验室检测,因新冠疫情影响,具体送样时间另行通知。
[2] 元素品种包括铅、镉、汞、砷、铬、铝、锰、铜、钡、钒、硒、锑、镍、锡、锂、硼、锌、钾、钠、钙、镁、铁、锶、钼、钴、铷等。
表2.3 2022年利辛县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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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每类食品、每次监测的数量(份) |
采样环节[1]
及采样要求 |
送样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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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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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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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肉与肉制品 |
生禽肉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空肠弯曲菌(定性和定量)、沙门氏菌(定性和定量)、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 |
|
|
|
2 |
- |
2 |
采样环节为C1、C2、C3、D,全年应该覆盖所有环节。采集市售商品,包括鲜、冷却和冻生禽肉,每季度开展一次。包括预包装和散装样品。 |
4月20日 |
|
|
|
|
2 |
- |
2 |
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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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 |
2 |
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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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 |
2 |
10月11日 |
|||||
|
熟肉制品(禽肉)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空肠弯曲菌(定性和定量)、沙门氏菌(定性和定量)、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产气荚膜梭菌(定量,选做) |
|
|
|
2 |
- |
2 |
采样环节为C1、C2、C3、D,全年应该覆盖所有环节。采集市售商品,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各采集1份预包装和散装样品。 |
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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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 |
2 |
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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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2 |
7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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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 |
2 |
10月11日 |
|||||
|
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定性和定量)、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
|
|
1 |
- |
1 |
采样环节为C1、C2、C3、D,全年应该覆盖所有环节。采集市售商品,重点关注禽肉产品。每季度开展一次。 |
4月20日 |
||
|
|
|
|
1 |
- |
1 |
6月8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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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 |
7月6日 |
|||||
|
|
|
|
1 |
- |
1 |
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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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乳与乳制品 |
发酵乳及风味发酵乳 |
大肠菌群、酵母计数、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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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1 |
采样环节为C1、C2、C3、D。采集市售商品,每季度开展一次。发酵乳及风味发酵乳的样品比例为1:2。 |
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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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 |
1 |
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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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1 |
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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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
1 |
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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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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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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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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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
(2)沙门氏菌需做血清分型,副溶血性弧菌、蜡样芽孢杆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需检测毒力基因
(3)金黄色葡萄球菌需检测耐药基因mecA基因
(4)沙门氏菌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需做抗生素敏感性检测
附件3
2022年利辛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022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等内容。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等。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1—33种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医疗机构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利辛县人民医院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50例,利辛县中医医院不低于200例;其他医疗机构暂不定年报病任务量。可疑食品填报率不低于100%。所有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报尽报。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①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②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③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县级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和市级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4)市级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所辖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和省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发现跨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向上级疾控中心报告,由上级疾控中心协调相关病例的调查和报告。
各级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向本级卫生健康委和上级疾控中心提交分析报告。
县区疾控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疑似聚集性病例的分析和调查结果上报至市疾控中心。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县疾控中心及各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1.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并同时上传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县疾控中心在暴发调查中发现食源性致病菌,及时将分离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环境及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等)送至市疾控中心,市级疾控中心完成本市范围内在暴发调查中分离菌株的复核以及分子分型等检测,在每月的第一周将上月分离的菌株和病毒阳性标本集中送至省疾控中心,并于2022年12月24日之前全部完成所有菌株及病毒阳性标本送样工作。菌株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3.疾控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
4.县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分析报告并提交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健康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县卫生健康委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县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县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某一种(型)致病菌的检出水平超过既往水平(基线水平),应及时结合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和饮食暴露史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为聚集性病例时,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卫生健康委提交分析报告。卫生健康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县疾控中心按时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分析报告并提交同级卫生健康委和上级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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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