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利辛县秸秆焚烧火点认定标准
一、凡被国家、省卫星监测认定的火点、或被省、市、县督查组发现并通报的火点、或群众举报经县禁烧办现场核实的火点(焚烧痕迹),不计大小,均认定为火点。
二、对国家、省卫星监测及省、市、县督查发现存在争议的火点,在同一乡镇不同行政村的,由乡镇自行认定所属行政村;乡镇之间有争议的,乡镇共同提出申请后,由县禁烧办、县火点核查组组织相关乡镇进行现场认定;县区之间有争议的,县区共同提出申请后,由市禁烧办、市督查组组织相关县区、乡镇进行现场认定;国家卫星监测及省、市督查发现市域边界有争议的火点,由县区提出申请后,市禁烧办报告省大气办进行现场认定。
三、火点核销办法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0年秸秆禁烧火点认定及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皖大气办〔2021〕2号),经市禁烧办核实后逐级申请上报。
附件3
江集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齐抓共管。各村(社区)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离田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秸秆禁烧政策宣传、监督管理和督查巡查,依法制止、查处焚烧秸秆、生活垃圾、荒草、落叶等行为。
第三条 实行分级负责。实行镇班子成员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村民组、包地块的分级负责制度,确保全镇秸秆禁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火点的确定。按照《利辛县秸秆禁烧火点认定标准》,确定火点。
第五条 禁烧期间,镇禁烧工作督查组对各村(社区)及前期准备情况、秸秆禁烧和离田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火点或者焚烧痕迹应当及时报告镇禁烧办,由镇禁烧办现场核查认定。
第六条 对在秸秆禁烧和离田工作中失职的相关责任人,依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严肃处理工作推进不力的负责人
对秸秆禁烧和离田工作重视不够,网格责任落实不到位、宣传不到位、摸底流于形式、工作推进不力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严肃处理工作失职的包保责任人
禁烧期间,镇包村干部、村包组干部必须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确需请假的,要派人顶班。严禁禁烧期间饮酒。对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者在禁烧期间饮酒、作风懈怠、瞒报缓报漏报信息等工作失职行为,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严肃处理“五离一集中”不到位的责任人
禁烧期间,当日已收地块秸秆要做到“五离一集中”,未“五离”的秸秆要有专人值守。对“五离一集中”不到位、未安排专人值守的,视情节给予包保网格的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严肃处理全镇“第一把火”的相关责任人
在秸秆禁烧工作期间,对我镇境内卫星监测通报或省督查发现认定的“第一把火”村(社区),对着火点所在村包组干部、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镇包村干部等相关责任人给予停职,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其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取消该村(社区)书记及相关责任人禁烧保证金奖励资格,并扣除禁烧保证金。
对我镇境内市、县督查发现认定的“第一把火”村(社区),对着火点所在村包组干部、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给予停职,再依规依纪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镇包村干部等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其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六)严肃处理全镇两个以上(含两个)火点的相关责任人
在秸秆禁烧工作期间,对我镇境内卫星监测通报或省督查发现认定着火点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村(社区),免去或罢免着火点所在村包组干部、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乡镇包村干部等相关责任人职务,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其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同时扣除相关责任人上缴的保证金。
对我镇境内市、县督查发现认定着火点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村(社区),对着火点所在村包组干部、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给予停职,再依规依纪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镇包村干部等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其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取消相关责任人禁烧保证金奖励资格,并扣除禁烧保证金。
第七条 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存在焚烧秸秆、生活垃圾、荒草、落叶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鼓励对焚烧秸秆行为以及各级包保、督查人员工作不力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58-8027234(镇禁烧办)。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秸秆禁烧期间的全镇焚烧秸秆行为,由镇县纪委、镇禁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