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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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NB18505095/202104-0003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利辛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利退役军人发〔2021〕7号
发文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29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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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利辛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利退役军人发〔2021〕7号
发文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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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利辛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9 16:25 信息来源: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乡镇服站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现将《利辛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利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4 18


利辛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53号 )结合利辛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方案》(退役军人发〔202020号)文件精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帮扶援助的主要对象

第一条 户籍在利辛县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第二条 在利辛县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

第三条 户籍在利辛县的现役军人父母(直接抚养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二章  帮扶援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的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伤残、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对因老年孤寡独居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重大疾病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三属”;对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重大疾病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及现役军人父母(直接抚养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五条 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第六条 实行“普惠加优待”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优先纳入保障。享受社会保障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再给予困难帮扶援助

第七条 实行属地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应帮尽帮时受理、限期办理,确保援助及时。

第八条 实行一事一援助。帮扶援助实行一事一援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实行多措并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等,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三章  帮扶援助的主要情形和标准

第十条 重大疾病援助。援助对象患国家规定大病医疗救助相关病种包括:1、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2、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3、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4、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5、重度精神疾病;6、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凭年度内(指申请时的12个月内)住院治疗出院报告单及相关医疗费用单,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5000元。

第十一条 因病致困援助。援助对象重大疾病(同利辛县大病医疗救助病种)住院或门诊治疗,经医疗机构减免、报销、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年度内(指申请时的12个月内)个人支付超过1万元-2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1000元;超过2万元-3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2000元;超过3万元-4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3000元;超过4万元-5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4000元;超过5万元的,给予帮扶援助5000元。

第十二条  困难“三属”援助。“三属”人员因年老孤寡独居其本人或直接赡养子女生活困难(属低保户),本人生活在本村处于平均生活水平以下,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2000元帮扶援助。

第十三条  伤病残困难退役军人援助。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指在家务农以外零就业),或因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本人生活在本村处于平均生活水平以下的低保户的,给予帮扶援助1000-2000元;因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年度内(指申请时段12个月内)医疗康复费用自费支出,超过1万元-2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2000元;超过2万元-3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3000元;超过3万元-5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4000元;超过5万元的,给予帮扶援助5000元。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援助

(一)援助对象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原因非正常死亡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5000元。

(二)援助对象因见义勇为伤害较重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5000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0元。

(三)援助对象因火灾、自然灾害造成主要居住房屋受损严重,家庭财产损失严重,造成生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专业机构鉴定财产损失2-3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1000元;3-5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2000元;5-8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3000元;8-10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4000元;10万元以上的,给予帮扶援助5000元。

(四)援助对象因发生意外伤害、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或赔偿后医疗等支出严重超过本人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1000-2000元帮扶援助。

第十五条 特别情况援助

(一)常态化走访发现,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500-1000元帮扶援助。

(二)特别情况,提请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

第四章  帮扶援助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乡镇、村居服务站开展好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对年度内出现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经各级各部门社会保障后仍特别困难的,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军服站调查公示、乡镇军服站核查公示、县级复查审批的程序给予帮扶援助。

(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利辛县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填写的可由村居军服站代填写),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利辛县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复印件或其他服役证明材料。

4、因病致困的住院病历、出院报告、医疗费用结算票据,或其他致困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5、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姓名、开户行、账号)。

6、村居军服站出具的当事人年度收入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村居军服站调查公示

对符合援助对象的,由村居2人以上入户调查,并在当事人居住地村庄及村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军服站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本人。

(三)乡镇军服站复核公示

乡镇军服站5个工作日内,组织2人以上进村入户走访复核,全面调查了解情况,形成复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及乡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报县军服中心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村居军服站。

(四)县级审批

县军服中心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村入户复查,提出帮扶援助建议,提请县退役军人局研究,原则上一月一研究,并按照社会化打卡发放帮扶援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特殊情况经县退役军人局研究,可先行救助,再完善手续,也可直接救助现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乡镇军服站。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强化服务意识。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按照“一次办好”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在入户调查时,可对有关信息进行了解,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与帮扶无直接关系的信息。要坚持实行“村级周探望、乡镇月走访、县级季联络”,结合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节点开展走访慰问,了解帮扶对象实际生产生活状况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第十八条 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效。

第十九条 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弄虚作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具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组织煽动、串联集聚、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集聚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不予帮扶援助。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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