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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
利辛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300318495X8/201901-000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1-14 10:09
发文字号: 利政办秘〔2019〕7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62300318495X8/201901-000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1-14
发文字号: 利政办秘〔2019〕7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废止失效文件】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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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利辛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管理规定》的通知

利政办秘〔2019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利辛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管理规定》已经2019111日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

 

利辛县主城区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大盘香是指整体直径或高度超过23cm的盘香。

第三条  我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区域为:

G36高速收费站向东经:翟前楼、张郢、武杨楼村辖区、武寨村辖区、吕桥村辖区至省道S305--沿省道S305向西至双桥--沿利阚路向南至马东寨--沿省道S308向西至朱楼--朱楼向南经:张土庄、王六庄至截阳沟路--沿截阳沟路向西经生态园至世纪大道--沿世纪大道向北至向阳路--沿向阳路向西至政通路--沿政通路向北经:刘明庄、安庄至迎宾大道--沿迎宾大道至G36高速收费站,该线路所包含区域沿路自然庄全部为烟花爆竹、大盘香禁放区。禁放区周边接壤的中疃、程家集、马店孜、西潘楼、城北等乡镇区域鼓励禁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第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销售、禁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禁放区域外在以下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陵园、殡仪馆。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具体范围,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第五条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止燃放工作。

第六条  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管理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

第七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大盘香的行为;依法查处流动销售或者占道经营大盘香,以及未及时清除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残留物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大盘香的行为。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宣传教育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行为的劝阻、举报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安全管理规定。

县交通、宣传、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根据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居民依法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条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许可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对相关投诉举报要及时登记、查处,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与举报人物质奖励(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大盘香举报电话:8816336)。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大盘香,造成空气污染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50020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流动销售或者占道经营大盘香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查处和反馈的;

(二)对违法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利政办秘〔201846号)同时废止。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9-01-14 10:09 信息来源: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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