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4.9.10)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       
编号:2024-0006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旧城潘吉峰食品店 利辛县旧城潘吉峰食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称购进了哇哈哈营养快线,销售价 3 元/瓶,生产日期:20230802,保质期:(常温)9个月,于2024年5月2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从公交车站旁利辛县旧城镇郭文玲食品店购进了美汁源果粒奶优15瓶,进价3.2元/瓶,销售价4元/瓶,生产日期:20230913,保质期:9个月,于2024年6月13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给举报人1瓶。购进了燃力士维生素气泡水,销售价3元/瓶,生产日期:20230628,保质期:9个月,于2024年3月28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2024 年 6 月 18 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娃哈哈营养快线9瓶、美汁源果粒奶优1瓶、燃力士维生素气泡水1瓶。经检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出美汁源果粒奶优1瓶,货值金额共 38元,违法所得0.8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娃哈哈营养快线9瓶、美汁源果粒奶优1瓶、燃力士维生素气泡水1瓶;
2
、没收违法所得0.8元;
3
、罚款5000,2-3项合计罚没款5000.8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126】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0 利市监处罚〔2024〕942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旧城潘玉秀食品店 利辛县旧城潘玉秀食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称从利辛下乡送货车处购进了美年达果味型汽水12瓶,进价2.7元/瓶,销售价3元/瓶,生产日期:20230623,保质期:九个月,于2024年3月23日超过保质期。2024年6月5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美年达果味型汽水8瓶。经检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出美年达果味型汽水1瓶,货值金额共24元,违法所得0.3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美年达果味型汽水8瓶;
2
、没收违法所得0.3元;
3
、罚款5000,2-3项合计罚没款5000.3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126】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0 利市监处罚〔2024〕943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利辛县旧城王记羊肉汤馆 利辛县旧城王记羊肉汤馆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称于2024年3月份从宏运商贸下乡送货车处购进了伊利畅意乳酸菌饮品12瓶,进价2.7元/瓶,销售价5元/瓶,生产日期:20231106,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8个月,于2024年7月6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伊利畅意乳酸菌饮品10瓶。经检查,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未销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0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伊利畅意乳酸菌饮品10瓶;
2
、罚款2000元。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六)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0 利市监处罚〔2024〕1061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