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801)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801)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程家集镇汪永英日用百货超市 利辛县程家集镇汪永英日用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投诉线索对利辛县程家集镇汪永英日用百货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3个双汇台式烤香肠(以下简称“香肠”),生产厂家:芜湖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34020805134,净含量:38g,生产日期:20231215(1个)、20231216(2个),保质期均为90天。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5元;2.没收过期的“双汇台式烤香肠”3个。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四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四章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24 利市监处罚〔2024448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