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目录表(2023年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
1 | 其他权力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按时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按时对评审意见备案。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评审条件的申请及技术文件不予评审的,或对不符合法定评审条件的申请及技术文件予以评审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开展评审; 4.在受理、评审技术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 |
2 | 其他权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按时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按时对评审意见备案。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评审条件的申请及技术文件不予评审的,或对不符合法定评审条件的申请及技术文件予以评审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开展评审; 4.在受理、评审技术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 |
3 | 其他权力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公布的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九条明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按时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按时对评审意见备案。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评审条件的申请及技术文件不予评审的,或对不符合法定评审条件的申请及技术文件予以评审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开展评审; 4.在受理、评审技术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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