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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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C00901221100201908001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利辛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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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利辛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利辛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08-23
利辛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3 00:00 信息来源:利辛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投诉。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七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亳州市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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