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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85418/201807-0001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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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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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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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6 00:00 信息来源:利辛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利政〔2018〕8号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18〕18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亳政〔2018〕21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2018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开展宣传动员,收集整理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完成普查人员选调与培训、普查区划分与绘制电子地图,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完成单位清查,做好数据处理设备及普查物资的准备等工作;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和发布阶段,主要是完成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及资料整理,数据处理和查询,数据质量抽查和评估,对普查登记、数据质量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普查公报发布,总结表彰等工作;2020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阶段,主要是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共建共享机制,完成普查总结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建立普查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县情县力调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开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区(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普查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利辛调查队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县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协调;涉及文化、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各类单位(含民办教育机构)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和工业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经信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住建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房产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业各类单位(含个体运输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和个体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系统各类单位(含个体行医)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卫计委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业、保险业机构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金融办负责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全程参与、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普查对象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协助对普查对象的宣传动员、普查数据采集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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