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3 00:00
信息来源:利辛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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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经开区分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亳州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 州 市 教 育 局
亳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7月15日
亳州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9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ZJGJl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地区差别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中央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不能满足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的,缺口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分配给各地的中央和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六条 市对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由县区对本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项目管理。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核实,并在省、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指导下,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本地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各项目资金预算,并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由市教育、财政部门共同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要覆盖到区域内布局调整后长期保留和拟撤并但一定时期内仍继续存在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不得安排到布局调整拟近期撤并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非义务教育学校。县区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各县区应每月一次报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审核后每季度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九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投资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由学校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完成。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校舍,视不同情况进行可靠性或抗震等鉴定。对安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设计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可靠性鉴定;对经过大修或加固的,一般校舍经鉴定后改变用途作为重点设防类校舍使用的,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
第十一条 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财政部门都要掌握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对经排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拆除重建,切实消除隐患。各学校于每年1月底前,初步拟订维修改造计划,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地震、水利、气象等部门统筹安排维修改造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经县区政府审定的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同时,各县区要将每年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于同年的12月底前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