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85573/201801-00157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名称: | 利辛县教育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制度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日期: | 2017-04-17 |
| 索引号: | 003185573/201801-00157 |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名称: | 利辛县教育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制度 |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17-04-17 |
| 发布日期: | 2017-04-17 |
利辛县教育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制度
为做好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促进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亳州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度全覆盖相关工作的通知》、《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精细化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领导和协调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民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是投入资金最大、受惠人数最多的一项民生工程,各学区(校)的“一把手”一定要亲自抓、负总责,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作为教育系统的政治任务来完成。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二、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系统数据与事业报表数据的统一性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是按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数核拨结算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各学区(校)要重视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管理工作,要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
县教育局、财政局要进一步组织培训,指导农村中小学做好预算,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预算编制制度。所有农村中小学都要按照规范的程序编报预算。要完善和细化预算内容,预算收支要全、数据要实、安排要细,确保各项开支按预算执行。继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专项资金的支付制度,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要加快拨付进度,对经费运行的全过程实施严密监控。
四、严格中小学校经费支出管理
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各学区(校)要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义务教育经费。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村小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要根据预算批复情况量力而行。
五、义保经费资金拨付要及时,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为保证学校的政策运转,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义务教育保障资金拨付业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
六、加强中小学各项资产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要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七、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做好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教科书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收取学生作业本费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教科书和《新华字典》由省级统一组织政府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校要做好发放领用工作。
八、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报告通报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学区(校)要分别于每个月1日前上报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上报内容包括学生数变动、经费落实及核拨、学校收费、监督检查、基础管理等情况。县级将按季度上报市教育局。县教育局将对各学区(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包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在全县进行通报,同时检查结果直接作为此项教育民生工程年度评价的依据。
九、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引导
各学区(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办法,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实施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财务公开制度
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内控管理水平,保障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度全覆盖相关工作的通知》、《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精细化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公开目的
实行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的规范化,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励教职工参与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密切干群关系,促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原则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私隐,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财务公开内容
1、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各项奖惩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公务接待、会议、用车等费用支出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的划拨标准、总额及累计拨款情况;
4、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5、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维修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7、代收代管资金收支情况;
8、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财务公开方式
1、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宣传栏;
2、定期召开职工代表会议;
3、其他便于职工知晓的形式。
财务公开主要采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财务每月公示一次,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与重大经济活动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公示。
五、财务公开组织
财务公开是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报账员(财务经办员)、职工代表组成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财务公开、公示内容和照片资料留档备查。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厉行节约,控制招待费支出,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支出标准,保证业务来往中必要的接待,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度全覆盖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待费使用原则
1.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各单位每年根据全年招待费支出预算,预算一经批复下达,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超支。
2.实行业务招待费用定额、陪客定人的管理原则。
3.坚持简朴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坚决制止“预算必用、顶额用完”的浪费行为。
二、招待费使用范围
(一)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根据利辛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利辛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利财〔2014〕62号文件)精神,接待持有公函莅利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或没有隶属关系的县外考察学习团(组)。
(二)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企业、个人等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基层学校实行零招待制度。
三、招待费使用标准
招待标准每人不超过50元,不得有烟酒招待。
四、几点要求
1、各部门和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对招待费的监管,严格控制招待费使用额度,合理安排资金。
2、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不得随意扩大人员范围。
3、各部门一般不得以工作餐名义,进行部门职工内部招待。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全县中小学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保全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度全覆盖相关工作的通知》、《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精细化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概念及分类
(一)按照新的《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新财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各单位可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二、固定资产账目的设置
全县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账,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三、固定资产组织领导及管理
(一)中小学校应当设置专门部门(如总务处)负责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购置、整理、清查、管理、处置报送审批材料等工作。
(二)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总负责的“固定资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的清查、登记、管理各项工作,并将固定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到责任人。
(三)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体系。固定资产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价值管理,并设总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由单位行政、设备、总务、图书、产业等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并指定专人或兼职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编号建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实物帐,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单位一把手对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3、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报主管部门批准。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经单位一把手批准后即可核销。
(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各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报有关申请单(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②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
③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固定资产处置账务处理
1、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的申请单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及时登记入账。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就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文件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未工程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①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②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③图书应以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
④对捐赠固定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帐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同类物品的当前市场价估价登记。
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5、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六、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收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收入管理,规范单位收费行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度全覆盖相关工作的通知》、《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精细化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三、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核算。
四、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六、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支出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支出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二、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支出业务。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单位所有支出实行局长负责制,明确一位局级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
四、单位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五、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准虚列虚报,不准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准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六、基建、维修和大额购置类支出,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采购批复单作为采购业务报销入账列支的附件。大额支出必须转账。
七、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支出票据要求:一是单据来源合法;二是内容真实、完整,使用准确;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经办人、审核人、签批人签字齐全,并按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八、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管理。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九、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证票据管理的统一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本单位使用的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票据》和《一般缴款书》,各单位要设置票据管理员,由票据管理员到财政部门统一领取票据并妥善保管,登记票据号码、份数及相关信息。
二、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票据管理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票据使用人需用票据,向票据管理员领用,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向票据管理员办理缴销手续。
四、票据使用人收取款项要有依据,向缴款人开具票据时要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填写规范”,对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五、任何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杜绝将印鉴齐全的空白票据交给他人委托收款。
六、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七、票据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票据使用人已用票据,认真核对票据所填内容与实际收取款项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规范,经核查无误后向财政部门办理核销。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票据报销制度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各单位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票据报销流程
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或在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发票,并在票面上签注“经手人”并署名—→有关审批人或证明人在票据上签注“情况属实”并署名—→财务(审计)人员审核票据,签注“已审”并署名—→按审批权限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在票据上签注“同意报销”并署名—→票据交出纳员,当场领取现金或由其办理转账结算手续。(以上署名下面均应签注相应日期)
二、票据报销的具体要求
所有支出单据,必须有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报账人必须注明支出的事由、用途、项目、所附单据张数、时间、报账单位、名称、金额、经办人签字等。报销单上的票据张数、合计金额填写必须准确无误,凭证粘贴要均匀、整齐、美观。
购买实物的票据报销(如办公用品、材料、元器件、配件、低值易耗品、耐用品、资料、设备等)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有实物管理员或验收人在发票背面验收签章或附入库验收单;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完成验收入库程序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单位统一订购的图书资料,应将相关的资料及发票进行验收登记,并在书籍资料上盖章、编号,此后经手人(或报账人员)才凭发票、验收单,填写相关报销单进行报销。
三、对报销单据的有关要求
(一)报销单据应具备的内容: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的签名或盖单;
5.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的内容,原则上要求一事(经济事项)一单;
7.商品数量、单价和金额;
8.各种报销票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销票据应当具有税务监制章、出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上的内容要真实、完整、填写清楚;凡是外单位开具收据的,必须有财政部门印制章,收据上印有的栏目一律要开出单位填写齐全,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款人要完整填写姓名,不能只填姓;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 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单。
9.除出差的住宿发票付款人填写个人姓名外,其余报销发票上的付款人均应填写为本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购物名称不能笼统填写 “办公品”、“食品”、“文具”、“日用品”、“配件”等字样。购物品较多,发票上无法一一注明的,需附电脑小票或购物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写明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10.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提供的根据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该复印件应签注有“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必须加盖该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报账人还应在该复印件上注明“原件遗失”并签名。
(二)对报销单据的技术性要求:
1.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金额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货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发票等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3.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款项时应另开收,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4.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有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由1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章,不得通栏划大括号签1个章。
5.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以退回或重新补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6.原始凭证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有错误的,应要求开票部门重开或在发票上更正,更正过的应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部门(科室)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如一项业务开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账。经费支出事项发生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承担各类报账事项验收职责的人员必须是单位的正式职工。
(二)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除差旅费、在外接待费、车辆在外维修费等外),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
(三)购置固定资产的票据必须单独开具,不能与日常办公品或低值易耗品等混合在一起开具票据。购置的货物中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开具的发票上必须注明货物具体的名称、型号、数量和单价;同一时间、同一供应商或同一时间、同一类货物采购的发票可统一开具,但必须附货物详细清单。
(四)财务人员有权对一切报销单据和所发生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有虚假行为将一律不予报销,并向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科室报告。
(五)对所有报销内容,报销人员的分管领导必须就其合理性、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本单位财务(内审)人员对所有报销票据按照相关财经法规以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各审批人员对其作出的审批决定负责。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教育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教育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构筑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促进勤政廉政,保障教育部门干部队伍的优化、廉洁、高效,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统筹发展、胸怀全局、团结协作的意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度全覆盖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轮岗交流的原则是以工作的实效为出发点,岗位性质一般相邻或相近,轮岗交流的岗位跨度不宜过大;
四、在具有管理人、财、物等职能的工作人员,工作满5年必须进行内部轮岗交流。一般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每二至五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交流形式为内部轮岗,工作需要特殊情况随时个别调整;
五、重点岗位定期交流轮岗必须坚持量才适用、效能优先、择优上岗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重点岗位轮岗一般是本单位内的重点岗位之间、重点岗位和其他岗位之间的交流。
六、轮岗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一旦组织做出轮岗决定,轮岗人员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宣布轮岗人员名单后,一律三天内到岗,先接工作,后处理原岗位上的遗留工作,确保轮岗工作的及时到位。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
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我县教育系统科学发展,促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教育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构筑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促进勤政廉政。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是指事关全县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教育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重要工作;3.全县学校发展布局、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重要人事任免调整; 5.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6.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7.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8.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安排。
二、重大事项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教育局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三、教育局财务管理实行报销会签制度。1.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2.各项开支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后方可开支,否则不予报销;3.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原始单据需由两名经手人签名,2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实行财务会签制度,凡未经会签的大额资金单据,一律不准入帐报销;4.大额资金开支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与会签报销;5.专项资金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适用范围;6.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由办公室及财务人员统一管理。财务核实后按股室列出清单,办公室定期清查核实,新购置的要及时记入台账,损耗报废的要及时办好处理和报损手续。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
投资额在伍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工程,小型绿化工程。
二、管理规定
(一)建设单位要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二)实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资金、规模、工期、质量等要求。
(三)拟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凡经批准的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项目变更,须按原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四)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竞标设计。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相关资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设项目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建设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按照造价招标的形式实施招标活动。
(六)建设单位应将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并接受过程监督。
(七)严格施工企业资质考察。凡在教育教学设施建设中出现过质量事故或违约的施工企业五年内不得承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队伍招标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相关内容。并将建设项目相关的经济合同和资料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九)建设项目不得非法分包或转包。
(十)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委托质量监督,按规定实行监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图纸会审。工程建设期间,严格施工质量管理、加强安全施工,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未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法人终生负责制。
(十二)建设项目要节约开支,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杜绝超标准建设。教育局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投资实行建设单位与教育局分别承担制,同时,双方应依据工程形象进度严格按各自承担比例保证资金到位,突破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
(十三)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十四)项目竣工后应对竣工结算严格审计并留足维修保证金。
三、问责情形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责与教育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建设单位不执行上述规定其中之一的;
(二)建设项目的安排,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
(三)建设单位购置建设项目所用材料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建设单位疏于管理,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造成损失的;
(六)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建设单位存在规避招投标问题的;
(八)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非法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单位的;
(九)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违法违纪的。
四、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或建议免职;
(七)受到问责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强工程项目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科学、规范使用。要落实好工程项目廉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督合力。
(二)各单位要坚持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对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单位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决策透明。对工程项目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和论证。要健全内部约束制度,细化内设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扼制不廉洁行为的滋生。
各单位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教育局将采取公布举报电话的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和投诉,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并严格按照问责制度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教育系统各单位合同签订行为,避免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各单位,是指教育局及所属二级机构和全县各中小学校。
二、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房屋的租赁、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各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三、各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各单位应设置合理岗位,明确职责,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四、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四)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六)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五、各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六、各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七、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八、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九、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十、各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或者无偿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单位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以单位名义向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和借贷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十一、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利辛县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十二、对合同草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履行该合同将会使单位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或者人民群众的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的,应不予签订合同;
(二)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合的,应不予签订合同或作出变更签订主体的建议;
(三)合同约定条文不具备公平性、周密性的,应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不得签订合同;
十三、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十四、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进行管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单位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十五、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依法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做好仲裁和起诉、应诉工作。
十六、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备案、合同档案等合同管理制度。
十七、单位应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清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
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单位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超越职权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批准的;
(三)未经审查,或者虽经审查而未采纳审查意见的;
(四)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利辛县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教育局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办理范围
1.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2.公务卡由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组成。单位卡一般为财务结算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或报帐员持有、保管和使用,用于单位和职工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透支使用,不能提取现金,不能消费;个人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用于公务消费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
二、公务卡使用和管理
1.个人卡的透支额度由单位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核定不超过5万元的信用额度。
2.个人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个人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3.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只有经过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办理公务卡消费申请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4.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支出结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
5.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6.持卡人有责任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如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财务不予报销,所有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7.发卡行账单日视个人而定,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0天,免息还款期为20天-50天。
8.持卡人最迟应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7天整理账单日前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按照原有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
9.财务部门最迟应在每月最后还款日前5天,办理向个人卡还款的相关手续。
10.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处室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11.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持卡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三、公务卡使用范围和标准
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1000元以下的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仍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2.本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预算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本单位经费范围之内。
3.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
四、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原则
1.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未履行公务卡消费申请手续的情况下,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与单位无关。只有在履行公务卡消费申请手续并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情况下,这种消费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才能予以报销还款。对于不符合规定范围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4.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五、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1.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先填写“公务卡消费申请单”,明确开支用途、开支金额、开支渠道等,根据原报销审批程序报领导审批。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必须于每月10日前,持上月27日前公务消费的申请单、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3.财务部门出纳人员对核准的公务卡消费申请单、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报销单据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支出予以办理报销还款,通过单位卡向个人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4.报销人必须在财务部门转账还款的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上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凭此登记入账。
5.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部门、持卡人与银行对账和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将所有报销款项一次性从单位卡划入个人卡。
六、公务卡结算后的现金管理
1.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经负责人审批同意的除外: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3)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5)单位离退休人员报销的费用;
(6)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2.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单位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应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内部审计制度
一、基本原则
1、阳光、透明、高效、合理是单位经费收支原则;
2、坚持对教育系统单位经费收支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3、大额收支专项审计检查及工程项目和辅助工程、修缮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办法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完善公开、公正透明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组织,坚持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财务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各单位对其购物单项价值超1000元,批量购物超2000元以上的均应公示,向社会公开询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符合统一采购标准的交县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物品购入后及时记入固定资产台账,以备核查。
2、加强各单位大额收支进行专项抽查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确保到位经费的使用规范、合理、高效。
3、进一步加强对校长离任审计工作力度,加大对离任校长在其任期内大额支出核查、基建工程、维修及新增债务方面的核查审计力度,未经教育局集体研究同意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而形成新的债务,财务审计均不认可,坚决落实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
4、加强基建工程及维修工程的审计工作,各单位所有招标工程项目完工时,应由审计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公信力强的社会审计力量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依据及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没按此规定办理的,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工程余款结算手续。施工单位安排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5、完善修缮及辅助工程项目手续,项目工程预算造价单,要经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审核,项目工程必须在单位同施工方签订合同和协议书,方可进行施工,项目单位要派专人对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三、违规处理办法
在内部审计工作查出问题的单位,教育局将向全县通报批评,各被查单位应立即整改,已付出的款项由责任人负责追回,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按规定及组织处理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渎职犯罪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局计财股、核算中心、项目办、校安办、监察股等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进行信息沟通,确保内审工作有效、顺利的开展。各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端正工作作风,严防不正之风侵蚀。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对各单位的现金流量做准确分析。严格控制现金流入和流出,高度重视支付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加强资金使用意识,实现资金结构优化。
二、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积极、及时地清理往来款项,及时清理应收款及暂付款,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在开展教育、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会因耗费而储存一定的资产, 包括各种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按照实际需要,保持科学的库存量。实行定额管理,按期盘查核实,专人负责,避免存货因过期或失效而贬值的风险。对存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存货安全、完整,不发生流失。
四、严格借款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收款项管理体系。对往来账款加强管理,避免应收款项及职工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向单位临时借款和预付款等长期挂账不清。制定相应的收账政策,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收账工作。
五、建立严格的应收款项日常管理制度。及时核对,定期对账,及时清理应收账款。
六、加强各单位流动资产管理,财务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库存搞好调查,了解情况,减少积压;定期分析应收款项账龄结构,对应收款项的到期时间进行核对,使资金实现有效运转。
七、合理规划使用,优化资产结构。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根据当年经费预算与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对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应建立材料实物账进行实物管理,完善库房保管及存储手段,杜绝库存物资产生变质、积压、损毁。
八、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职能,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使会计人员熟练掌握国家的财政法规和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切实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加强内部审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及账目,监督财务管理人员的应收款项管理的日常工作,保证财产完整安全,提高各单位资金的周转速度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现金管理制度
为提高单位现金的使用效率,正确及时地反映现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保护资金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制度和其他有关货币资金使用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日常管理
(一)现金会计(或报账员)负责单位的现金收支与保管、银行存款的结算与核对工作、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二)经管现金的现金会计(或报账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的账簿登记工作以及会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用于银行结算的有关印鉴不能集中由现金会计(或报账员)保管,应实行现金会计与记账会计印鉴分管制度。
(三)当天发生的现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无故拖延。
(四)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即按单位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核定。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也不得低于限额,不足部分应及时申请补足,以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由财务主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与稽核,做到账账相符(日记账和总账)、账实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如白条等)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对发现的现金余缺,必须认真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现金会计(或报账员)对银行存款余额应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余额。
(七)银行存款要及时对账,尽量做到账账相符(银行对账单、日记账、总账);每月底按时到银行打出银行对账单,如有未达账项,应由现金会计(或报账员)会同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仍然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有关负责人做出处理。
(八)不准利用核算点银行账户代他人存取现金或转账,不准将单位的现金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
(九)每月末,由现金会计(或报账员)编报货币资金收支汇总表,经会计人员审核后上报单位领导。
二、现金收入管理
(一)各种现金收入都应由现金会计(或报账员)集中办理。 其他人员均不得出具收款凭证或用白条收取款项。
(二)收款程序:首先由单位在财务公示栏中公示收费内容,由现金会计(或报账员)收取现金,开具非税局领取的事业收费凭证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给缴款人,一联留存,另一联加在登记现金日记账后送交记账会计;记账会计收到凭证后,根据开具发票中的数额,作为记账凭据;现金会计(或报账员)、记账会计应定期进行账账核对。
(三)凡属于单位的所有现金收入,都要入账。
(四)现金会计(或报账员)当天应及时把所收到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当天送存确有困难的,应集中存放于保险柜。同时把现金缴款单送交给记账会计。
三、现金支出管理
(一)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往来,除下述范围内可以使用库存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均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委托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1、数量较少的办公用品等款;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4、其他确实需要付现的支出。
(二)上述需要支付的款项,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不得从当天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支票签发应有现金会计、记账会计、单位领导三人签章,一般情况下,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支票签发后,除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外,还要登记现金日记账。
(四)现金会计(或报账员)应根据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支付款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付、延付;款项支付后,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以免重复付款。
四、现金盘点制度
(一)盘点前,应由现金会计(或报账员)将现金集中起来存入保险柜。
(二)由现金会计(或报账员)根据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分面值列示盘点金额。
(三)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分面值列示盘点金额。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进行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五)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适当调整。
(六)若有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金的支票、未做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中注明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为加强各单位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二、合理设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预算编制要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预算编制原则,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单位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流程。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五、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单位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准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
六、支出预算,根据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细化到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七、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执行影响较大,需要调整的,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八、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九、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十、加强决算管理,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
十一、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教育局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各单位预算执行管理,确保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解落实预算指标。各单位的预算编审领导小组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要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到具体的科室和个人,不得留有未落实的预算。
二、制定实施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为了保证预算的完全执行,必须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1、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和可变即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职能科室和个人在预算执行中应负的责任和应享的权利。2、制定各种支出控制定额。3、制定预算执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三、单位的非财政预算内拨款的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拨款按照单位的用款计划每月从财政国库拨到各单位支出户;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首先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然后根据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和用款计划,结合预算内拨款情况按月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入单位支出户,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二者共同形成单位可以直接使用的收入来源。
四、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月报表及相关报表,认真编写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各单位的预算编审小组要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本年度的总体目标,分析预算执行中的不正常因素和对预算执行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和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五、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遇到不可克服的因素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就应该对预算进行调整。具体的预算调整程序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六、用好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各部门在加快当年预算执行的同时,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进度。
七、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分析评价。要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点项目要重点分析,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预算执行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经费年度决算管理制度
一、各基层单位年末核对预算指标,核对各项拨款、缴款数字,与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核对所有账户余额,发现未达款项,应立即追查处理。
二、清理预算资金,应该作为预算收支的应调作预算收支。各项代管款项应核对无误。
三、学校各项固定资产,应在年终前认真进行清查盘点,并进行账与账的核对和账与实物的核对,出现盘盈和盘亏时,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作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根据统一表格,按会计账簿各账户最终余额填制资金活动表、支出决算表、基数表及各项资金的明细决算表;各项代管款项等也要分别做出决算报表。
五、认真整理决算工作所需的各种基础数据,按要求编制决算报表,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
六、决算文字说明。对单位一年内财务、事业计划等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表格中不能表达的财务情况进行说明。该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为:事业计划等完成情况与存在问题、固定资产变动情况、预算与预算外收支情况、效率与效益分析、财务管理状况与问题及其改进措施。决算说明不能仅只是对表格的解说,而应是通过表格和各项数据全面透视单位教育、教学和行政事项等活动状况,剖析单位管理效率与效益以及问题的症结。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善于观察、了解、调查有关工作情况,并进行整理分析,作为决算的定性说明依据。
七、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好财务报表后,经本单位领导审查、负责人盖章后,按规定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物品采购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物品采购行为,不断强化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精细化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属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批量采购超过3万元的也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采购内容、要求公开,评标办法、结论公开。
二、各单位应在每年初根据自己的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经会议研究制定出当期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经单位同意后报教育局,教育局对各单位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后经财政局审批备案,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依照程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由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要求每一项采购行为都要严格规程,规范操作。每次采购活动由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方案、要有采购计划、采购询价、采购记录、验收手续、结算手续、档案等。
四、年度预算中未制定采购项目计划的单位或不在采购计划中的项目,除遇突发事件和上级要求需采购外,不予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
五、除特殊情况外,县教育局在每季度的十日前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各单位进行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时,在向教育局报《政府集中采购申请单》的同时还要写出采购申请报告,采购申请报告必须经会议研究或单位审核。表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必须填写完整。?
六、在招投标服务中心未进行采购前,任何人不得与供应商确定价格和作出任何承诺,不得透露如何与采购相关信息,更不得向供应商收受或索要物品和现金。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要遵章守纪,严守秘密,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七、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措施。经办采购的人员与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相互制约,采购过程由监察人员全程监督,理财小组人员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审计人员在对验收进行审核,计财股核算后,汇报局领导,经批准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八、各单位进行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一经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确定后,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填制验收报告。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按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九、采购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政治、经贸、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经常开展市场调查,对采购目录商品适时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行情。
十、加强廉政建设和采购监督工作。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县会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会计法》第27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之规定,结合利辛县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单位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章 要求
第四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五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如: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六条 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指派专人与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或国库支付中心)联络,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将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送交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或国库支付中心)并办理报帐事宜;
(三)对退回的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会计人员应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为使学校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学校财务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明确会计人员分工,落实责任,便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岗位设置原则和要求:
(一)岗位设置根据工作规范和学校会计业务需要确定;
(二)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
(三)岗位设置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四)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以促进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五)岗位设置有利于会计人员的实绩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学校财务人员岗位的设置主要有:
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还可以设置会计核算、预算编制与执行控制、复核与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四条 财务人员岗位具体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岗位职责与权限
1.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会计室全面工作。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方针、政策,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内部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计划,负责学校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控制,做到收支平衡。
4.依法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合理调度、运筹资金,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杜绝浪费,把学校有限的资金用到实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督促检查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修改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
6.负责审定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定期向校领导班子汇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7.注重会计人员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自学创造条件,组织会计人员参加各种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实现会计管理科学化。
8.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具有学校财务状况知情权、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与权,行使与岗位职责对应的财务管理权与决策权。
(二)出纳岗位职责与权限
l.熟练掌握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各种收费项目与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
2.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票据,应拒绝办理;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差错,所附票证与报销金额不符,以及书写不规范等,均应退回补填、更正或重写。
3.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做账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书写整洁、逐日登记。
4.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超过规定范围的库存现金及时解送银行。对暂付的现金、支票按照规定催促有关人员及时报销结账。
5.不得坐支、私自挪用现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定期与主管会计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6.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办理托收承付、汇款等结算业务,做到手续齐备、款额准确、结算及时。
7.正确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认真做好学校各种费用的收取、入库、结账工作。
8.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收费票据及其簿册。
9.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0.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具有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权。
(三)会计岗位职责与权限
1.熟悉和掌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熟悉并严格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学校会计核算的具体工作,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原始凭证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制单、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协助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2.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及年终决算报告。
3.负责会计资料(凭证、账薄、报表等)的装订,协助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人员作好会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和查阅等工作。
4.负责接受会计核算账务的对外查询、业务咨询、答疑解释,为学校相关处室提供收支明细账,追踪分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5.做好经费支出管理和经费预算控制。
6.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账务核算与管理,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实物资产的清查工作。
7.负责学校各类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协助出纳作好学校的收费工作,负责财政、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年检、年审工作。
8.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9.有权要求学校相关人员认真执行部门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和拒绝执行,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坚持拒绝执行,并向学校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有权参与学校部门预算编制,定额管理制度制定等事务,可以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提出财务开支等方面的问题和意见。
11.有权监督学校的财务收支、资产保管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现金会计岗位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现金会计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便于工作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特制订现金会计岗位职责如下:
一、熟练掌握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各种收费项目与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正确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认真做好学校各种费用的收取、入库、结账工作。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票据,应拒绝办理;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差错,所附票证与报销金额不符,以及书写不规范等,均应退回补填、更正或重写。
三、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做账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书写整洁、逐日登记。
四、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超过规定范围的库存现金及时解送银行。对暂付的现金、支票按照规定催促有关人员及时报销结账。不得坐支、私自挪用现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定期与主管会计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五、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办理托收承付、汇款等结算业务,做到手续齐备、款额准确、结算及时。
六、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收费票据及其帐表据簿册。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具有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权。
七、有权参与学校部门预算编制,定额管理制度制定等事务,可以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提出财务开支等方面的问题和意见。有权要求学校相关人员认真执行部门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和拒绝执行,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坚持拒绝执行,并向学校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会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划清前任和后任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明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章 移交手续
第四条 离岗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使用登记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5. 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接管手续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 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 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 监交手续
第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交接。
第七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和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门存档一份。
第八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利辛县教育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统一管理本局单位的会计档案,所有档案资料都保存在档案室。
二、会计档案分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表类、其它类,按年分类分单位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终了后,由计财股移交档案室保管。
四、会计档案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或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之前,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报分管领导同意才可查阅。
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报主要领导同意才可借出。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后,除保存备份软盘或光盘外,还要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系统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教育系统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局内设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内部控制遵循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实施内部控制。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有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的有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职责;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有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有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有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审计等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有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有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及相关业务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业务科(股)室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有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进行合理分解,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涉及非税收入收缴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登记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有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有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务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有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有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 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有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有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有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有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单位财会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价值入账,转作有关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有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 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项目管理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接受县教育局相关股室和单位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检查,提出的针对性检查意见和建议,单位要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全县民办各级各类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各级给类学校校长及相关负责人、具办人。
二、责任追究范围
1.政策执行不力的责任。传达政策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学校在经费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的,追究校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2.经费管理不严的责任。教育经费支出项目不规范、账务设置不齐全的,将追究校长、会计、经办人的责任;学校公共财物保管不妥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坏的,追究校长或分管负责人及保管员的责任;其他因管理不善导致教育经费使用出现失误的,追究校长及相关负责人具办人责任。
3.民主理财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对账务公示不及时,公示时效不够,支出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半数以上人员签字等情况,导致民主理财不能完全贯彻落实的,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4.信息、报表上报不及时的责任。对信息、财务报表、用款计划、大额支出申请等不能及时上报,从而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追究校长、相关负责人、具办人的责任。
5.经费管理其他工作的责任。财务资料整理、专项检查、工作汇报等不能按时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并因此影响到全县教育经费管理工作进展和评比的,将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处理办法
1.对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对情节较重,造成后果,影响较大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对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认识不到位的,将与校长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挂钩,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辛县教育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利辛县审计工作办法》,结合系统干部管理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即:法定代表人。对于学校主要审计学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上级单位可以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开展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任职期间其任职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重大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系统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六条 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根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管理需要和内部控制需求,对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其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单位秘密、财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八条 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单位隶属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和“谁任命、谁审计”的基本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九条 系统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制定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系统党组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指导监督系统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系统统一要求,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党组(党支部)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系统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由系统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系统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系统有关部门或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联合审计或交叉审计。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人员配合完成部分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原则,即:任期满一年以上的,必须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不满一年的,根据情况由审计部门会同人事、纪检、财务等部门共同提出是否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对于任职期间五年以上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重要性原则。被审计单位及重要的所属单位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总户数的50%。考虑审计风险,下列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单位。
(二)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兼职的单位。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设、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单位。
(四)任期内未接受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批准后,可以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以参考利用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尽量避免重复审计。利用其他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在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四)在审计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五)在利用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
第十五条 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归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遵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二)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
(三)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五)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系统规章制度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于进行过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在随后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于已经审计且未发生实质变化的领域和事项可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原则上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现场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开展审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重大决策事项。
(三)财务、工程等管理模式。
(四)财务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五)接受内外部审计、检查情况。
(六)财务整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收到审计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其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岗位工作职责及履行情况。
(二)任期内历年负责人考核情况。
(三)实施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
(四)任职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系统规章制度以及本人执行廉政规定情况。
(五)任职单位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成果。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开始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召开由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迎审联络员等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拟定审计报告(草稿),向审计部门汇报后,在审计内容基本核实清楚情况下,与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
第五章 审计报告及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基本结构如下:
(一)导言。
(二)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基本情况(含民主测评情况)。
(三)主要管理情况(工作情况)。
(四)内外部审计、检查及整改情况。
(五)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重大事项及其风险分析。
(七)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违反的相关法规。
(八)审计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并就审计情况签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计签报应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经济责任进行界定。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及时拟定审计意见,经本单位领导签发后下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制度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校财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增强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县教育经费执行情况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告内容
公告全县各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内容重点反映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情况、财政投入情况及年度经费支出等涉及经费执行情况的相关内容。
二、公告要求
县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对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采集、填报、审核、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管控,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共享共用水平,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各校要将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教育信息化整体工作统筹规划、同步实施。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维能力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各学校要切实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经风险为核心,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四个环节。一是分配制度,决定经费投向设立重大项目、确定资金规模的时候,要做到规则先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监管制度。要完善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学校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提高监管的科学化水平。县教育局设立专门的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使对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三是纪检审计制度。教育经费从分配、使用到结算,重大项目从开工、建设到验收,都要有纪检审计部门的参与,防范违纪违法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信息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要制定各级各类学校财务收支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开财政的收支状况,要建立重大项目的使用公告制度,使教育经费的分配使用始终处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利辛县人民政府 主办: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8-8712345
Email:lxxxs@126.com 地址:利辛县永兴东路669号(人民北路与永兴路交叉路口西侧) 邮编:236700
皖公网安备 34162302000005号
皖ICP备05005579号 网站标识码:3416230019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利辛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