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教字〔2017〕45号
关于印发《利辛县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
根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度全覆盖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新修订了《利辛县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利辛县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手续,规范报账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各项厉行节约规定,严格控制行政办公成本,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机关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局机关和2个直属事业单位(教研室、招生办)的财务收支集中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支出全部从县国库支付中心集中办理,实行报账制。
二、管理模式
教育局的一切财务,由局长统一管理,分管局长负责,局计划财务股(以下简称“计财股”)具体办理。
三、收入管理
局机关各股室、教研室、招生办的各项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所收费用应按照上级收费文件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事前提供收费清单,由局计财股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取费用及时上缴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每月底,局计财股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将核实后的收费情况向局领导书面报告并反馈给责任股室,如有“应收未收款项”,由计财股和责任股室分别负责催缴。
四、支出管理
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支出。单位一切支付款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严格支付款程序。5000元及以下的支付款,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审核人分别在支付单据上签字后,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报;5000元以上的支付款,由具办股室事先提出用款预算申请,经分管领导、办公室、计财股、局长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股室举办各类考试、各类活动,主办股室需书面请示,经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实施。组织的各类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转嫁到下属单位承担。
一切支付单据必须从正规渠道取得,做到合规、合理、合法,其中,购置物品等较多的原始单据,须附有明细清单。除日常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负责采购,各股室领用外,各科室确需添置办公设备等物品,均需年初列入预算,事前写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计财股审查是否列入预算,局长批准后,交由办公室负责按规定进行采购。超过10000元以上的物品,各科室需事前写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计财股审查是否列入预算,局长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按规定进行采购。凡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物品及业务活动,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所有开支原则上均实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发放外单位人员监考、专家、评委、工作人员等补助打到经办人银行卡中,由经办人负责发放。
所有报销单据均应在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五、出差管理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到外地开会、参加培训等,须凭局长和分管领导批准的《亳州市教育局公务出差呈批单》(附件1),并附有关会议通知、文件等资料进行报账。两人以上(含两人)同行出差,要确定一人负责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同时签名报销差旅费,不得多头报账,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公〔2014〕85号)《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公〔2015〕141号)和《关于调整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公〔2016〕35号)要求执行。
工作人员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原则上不在乡镇住宿,根据需要可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不含出租车和市内公交车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执行。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没有收取伙食补助费的,工作人员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往返途中除外)。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没有缴纳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活动只能报销往返途中的公杂费,以24小时为一天。
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城市间往来交通费时,定额车票须是经车辆管理公司盖章的有效车票。
工作人员原则上乘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同时,按照市财政局财公〔2014〕85号、财公〔2015〕141号、财公〔2016〕35号规定,报销住宿费,享受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只享受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活动只能报销往返途中的公杂费,以24小时为一天)。
工作人员经局领导批准,被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聘请,出差担任评委、专家,且领取评委、专家补助费的,不得享受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往返途中可以享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车辆接送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六、会议培训管理
实行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本局组织召开的或承担有关部门安排的会议、培训,需要用餐的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由局办公室提前填写《亳州市教育局会议培训用餐呈批单》(附件2),经局分管领导、局长批准后,到指定的会议定点饭店;所属股室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培训须经分管领导、局长批准,由承办股室会议前填写《亳州市教育局会议培训用餐呈批单》,经局分管领导、局长批准后,交局办公室安排就餐,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公〔2014〕235号)和《关于印发〈亳州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公〔2014〕121号)标准执行。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应尽量使用本局的会议室或城区学校会议室,非特殊情况不得租用宾馆、饭店等场所召开会议。会议费支出情况,定期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七、接待经费和加班工作餐管理
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公〔2016〕62号),外地来利公务活动,凭公函经审批,可以安排一次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其他工作餐应按照规定自行用餐或由办公室协助安排用餐,接待对象自付餐费。严禁一事多次接待、同城公务接待和无公函接待。
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或随意提高接待标准,严禁以会议和培训等其他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
上级单位和兄弟县区教育局前来指导或联系工作的,应当自行住宿和用餐,确需公务接待的,由承办股室凭公函事前填写《亳州市教育局公务接待呈批单》(附件3),经局分管领导、局长批准后,交局办公室到指定的饭店安排,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公〔2016〕62号)执行。
八、车辆管理
严格车辆管理。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用车一律通过政府用车或租车平台申请,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禁止公车私用。所有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费用不予报销。实行用车登记制度,科学调度,降低车辆空驶率。
九、资产管理
规范固定资产购置登记程序,固定资产购置后,均由办公室进行登记、验收、发放并建立台账管理。计财股在办理报销手续的同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
十、财务管理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进行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当月收支情况,定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定期整理会计档案,年终做好归档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对以上管理事项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