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
组 长:周 静
副组长:王学哲 林晓鸣 张延岭 王魏巍 丁震峰
成 员:李晓梅 朱迎年 刘文香 姜 超 潘 波
李 柱 王 标 张建军 李宗刚 盛 立
王雪峰 蔡 兵 杜景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潘波同志兼任,王东秀、郑玉磊、邵海山、刘政为办公室成员。
利辛县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利辛县教育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或机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文件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领导
教育局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审计对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本系统所属单位或机构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人,一般是各学校及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根据需要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审计内容
本系统所属学校或二级机构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经济责任人任期内所在单位或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运作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具体如下:
(一)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遵循情况;
(二)单位或机构经济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四)资产负债情况;
(五)经济责任人遵守廉政规定及民主管理经济和财务的情况;
(六)干部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交办需要审计的其他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审计实施
本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按如下程序:
(一)局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计划,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二)被审对象应按要求递交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所在单位会计核算点等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认真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以利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四)做好审计整改和相关处理工作。
第六条 审计评价及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完毕,应出具审计报告。通过对其所在单位或机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审计评价应阐述应负各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并根据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说明经济责任人应负的是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还是领导责任,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处理意见。
经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审计报告,是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重要资料,经济责任人在离任时,应将任期内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移交给接任领导人,并办妥交接手续。
第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教育局内部审计小组;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八条 解释
本规定由利辛县教育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
本办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利辛县教育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