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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85573/201801-0015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利辛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3-30 发布日期: 2017-03-30
索引号: 003185573/201801-00154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利辛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3-30
发布日期: 2017-03-30
利辛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30 00:00 信息来源:利辛县教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促进教育系统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图书)也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国有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国有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为教育系统服务。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单位均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处主任、会计、资产管理员等组成,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国有资产采购计划;

    (二)参与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审核国有资产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教育系统国有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设定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明确职责。财会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员与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员岗位相分离。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实施计算机系统动态管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各单位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国有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国有资产,都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分类。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进行登记和核算:

    (一)房屋和构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计算机等。

    (三)通用设备。相对于专用设备而言,包括中小教育系统的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和后勤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教育系统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国有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更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国有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国有资产的价值。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拨入的国有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国有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工程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登记国有资产价值。

    (三)无偿拨入、捐赠、赞助和盘盈的国有资产,按照同类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类国有资产估价入账。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国有资产,均按账面原价注销。

    (五)国有资产的大修理,不变动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国有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国有资产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国有资产原值中减除。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国有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国有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国有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教育系统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添置国有资产。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列入教育系统年初经费预算,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  各单位需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采购,未列入教育系统年初经费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购建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招标,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合格后财会部门应及时入账。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具体要求或索赔。

第五章  国有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对购置国有资产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建立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三条  校办产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占用国有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教育系统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二)国有资产使用人员调离教育系统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国有资产。

第六章  国有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的日常登记、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务和登记册,凡产权属于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均必须登记入账,及时准确地记录资产的存量、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如下要求设置国有资产账务:

    (一)各单位财务应设立国有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明细账应按类设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的数量和金额;按月进行资产核算,每年末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一次。

    (二)各单位应设立国有资产总册、分类明细册,详细记载国有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国有资产情况。其国有资产总值应与财务的国有资产总账相一致。

    (三)国有资产管理员应对分管的国有资产建立卡片,记录所分管国有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国有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国有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册、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教育系统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拆除等。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单位不得处置国有资产。各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利辛县教育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利辛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周  静

副组长:王学哲  林晓鸣  张延岭  王魏巍  丁震峰

成  员:李晓梅  朱迎年  刘文香  姜  超  潘  波

        李  柱  王  标  张建军  李宗刚  盛  立

王雪峰  蔡  兵  杜景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延岭同志兼任,侯庆元、毛万付、王飞、关青青、于启领等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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