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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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8926968/202401-0006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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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4-01-03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3 10:00 信息来源:利辛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内部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七条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八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受理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向公开权利人提供信息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公开权利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公开权利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对阅读有困难或者视听有障碍的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向公开权利人提供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设立依申请公开信息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受公开权利人对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投诉,负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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