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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胡莉娜百货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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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胡莉娜百货商店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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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一辆阜阳牌照的送货车上购进了电极式热水袋2个,进价:15元/个,售价:25元/个,至案发时,共售出1个,剩余1个。当事人销售上述电极式热水袋,共计违法所得10元,货值金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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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电极式热水袋1个;
2、罚款15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2-3两项合并罚没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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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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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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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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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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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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