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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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09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6.3.1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8 发布日期: 2026-03-18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09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6.3.1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8
发布日期: 2026-03-18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6.3.17)
发布时间:2026-03-18 12:50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张村镇路路发鞋店 利辛县张村镇任怀体大酒店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称购进了标志为“”的鞋子3双,购进价98元/双,标示售价128元/双,已销售出2双。当事人销售的标志为“”的鞋子外表上标注的“”标志,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的注册号49278274的“”商标相同。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鞋子的进货凭证和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出标志为“”的鞋子2双,货值金额共384元。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为“”的鞋子1双;
2、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272】条第(三)项第1目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利市监处罚〔2026〕217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张村镇王子鞋城店 利辛县张村镇王子鞋城店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称于2026年2月份从阜阳购进了标志为“”的鞋子2双,购进价45元/双,售价50元/双,已销售出1双。当事人销售的标志为“”的鞋子外表上标注的“”标志,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的注册号49278274的“”商标相同。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鞋子的进货凭证和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出标志为“”的鞋子1双,货值金额共100元。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为“”的鞋子1双;
2、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利市监处罚〔2026〕218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利辛县张村镇高前进木料加工厂 利辛县张村镇高前进木料加工厂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柳东社区高寨第26户开展经营。2026年2月13日,我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棺材时未明码标价。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在销售棺材时未明码标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600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291】条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利市监处罚〔2026〕271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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