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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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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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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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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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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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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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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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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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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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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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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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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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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村镇任怀体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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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村镇任怀体大酒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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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经许可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称于2026年元旦之后开始在利辛县张村镇广梁街南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面积共计190平方米。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的经营额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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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5000元,合计1-2项罚没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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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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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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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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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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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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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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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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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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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称于2026年元旦之后开始在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李门社区李门新编177-2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面积共计400平方米。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的经营额共计1600元,违法所得共计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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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罚款5000元,合计1-2项罚没款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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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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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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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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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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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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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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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村镇黑马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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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张村镇黑马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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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称于2026年1月下旬从杨峰干货店购进了“三番”青芥辣调味酱4盒,进价4元/盒,用于顾客自行调制调料。2026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三番”青芥辣调味酱4盒,其中2盒生产日期为2025-04-17,2盒生产日期为2024-04-10,保质期:12个月,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的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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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番”青芥辣调味酱2盒;
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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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四章第【126】条第(一)项第1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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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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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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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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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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