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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店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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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店二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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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巩店镇王店村从事药品经营。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通过安徽省鸿福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总部从安徽勤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盒盐酸地芬尼多片(规格:24片/板内装5板,产品批号:231006,生产日期:231031,有效期至:2025.09),进价25.5元每盒,售价5元每板。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3板零8片,当事人自述该药品过期前卖了1盒1板零16片,过期后未售出,过期药品货值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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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1盒盐酸地芬尼多片(规格:24片/板内装5板,产品批号:231006,生产日期:231031,有效期至:2025.09,剩余3板零8片);
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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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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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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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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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6〕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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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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