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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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07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6.3.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0 发布日期: 2026-03-10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603-0007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6.3.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0
发布日期: 2026-03-10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6.3.10)
发布时间:2026-03-10 22:30 信息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2026.3.10)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城北大可生鲜超市 利辛县城北大可生鲜超市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北镇镇南社区刘五路与振兴街交叉口北60米30号从事经营。从利辛一个售卖水洛馍的摊位上购入水洛馍称量售卖,共购进5kg,计量方式:散装称重。水洛馍未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进价30元/千克,售价40元/kg,已售出2.35公斤,库存2.65公斤,合计货值金额200元。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10 利市监处罚〔2025〕1181号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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