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利辛县好新情水果食品超市
|
利辛县好新情水果食品超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经查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城南复兴西路观复幼儿园斜对面82户,从事经营新鲜水果零售、食品销售。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好新情水果食品超市用于结算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的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重秤,顶尖牌,型号OSX-615,最大称量:6㎏/15㎏,最小称量:40g,检定分度值:2g/5g,检定分度数:ⁿ=3000,执行标准:GB/T7722-2020,工作温度:0~+40⁰C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4日,产品编号:OS6T323310943,准确度等级:,制造厂家: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该电子计重秤上未发现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当事人刘心情在现场未能提供该电子计重秤的检定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其数量共计1台。
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心情涉嫌违法使用电子秤计重秤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刘心情介绍该店是2023年9月份购卖一台电子计重秤,10月份开始使用的。2023年10月份至2026年1月23日该电子计重秤前后有2年多没有申请检定。当事人刘心情承认该电子计重秤使用前后没有申请检定的无检定合格证的事实,不能提供该电子计重秤检定证书。该电子计重秤是用于贸易结算称重食品新鲜水果,当事人刘心情在接受调查时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
|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利辛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3.6
|
利市监处罚〔2026〕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