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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地质清泉饮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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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地质清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清爽纯净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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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4年10月开始在利辛县程家集镇工业园区幸福大道2号院内从事纯净水生产加工经营。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供述,其单位于2025年11月4日早上因匆忙忘记进行消毒,便试机生产了40桶清爽纯净水用于销售。2025年11月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清爽纯净水”(抽样数量含备样7桶,备样数量1桶,样品单价25元/桶(水5元,桶20元),生产日期:2025年11月4日)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12月9日本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5078732412**13C)一份,显示食品名称:清爽纯净水,规格型号:15L/桶,生产日期:2025-11-04,保质期:60天,样品数量:7桶,备样数量,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计量单位: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12,未检出,未检出,20,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8538-2022(条款5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接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未发现其场所内有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清爽纯净水,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供述,其称除被抽检用的7桶纯净水以外,因怕上述纯净水抽检不合格,便将剩余33桶水由其及家人饮用。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不合格的清爽纯净水40桶,销售给抽检人员7桶,剩余33桶由自家饮用,货值金额去桶共计200元,连桶销售额175元,去桶35元,违法所得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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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60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603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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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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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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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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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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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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